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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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3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监督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被处罚人姓名: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民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日10时45分,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区银沙路杭州钱塘新区中心区人才房工地时,对工地生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工地在员工宿舍东侧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内设置了壹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壹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壹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壹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发现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可回收物(易拉罐)。经调查,该工地的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为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未起到有效监督管理职责,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监督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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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2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20]06273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用工人员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一工地上班,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给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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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详情 |
3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20]05931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务工,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该劳动者的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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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4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20]04613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16日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员工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但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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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详情 |
5 | 余城法罚字[2018]第51016207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08日22时50分我局余杭良渚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公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绿野花语东地块四期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施工内容为底板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主要有一台混凝土泵车和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环境噪声主要由上述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执法人员在施工工地西侧场界外1米处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7.2dB,超出国家规定该区域标准2.2dB。该施工工地东侧是良渚街道七贤山居农居点,西侧是七贤郡小区,南侧是东西大道,北侧是万科锦云坊小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当事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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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详情 |
6 | 余城法罚字[2017]第51009811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26日00时28分,当事人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万科绿野花语三期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是该工地3幢二号楼的楼面结构混凝土浇筑,现场有一台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振动棒正进行施工作业。经现场场界外检测产生的噪声值为57.6分贝,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2.6dB(A)。施工区域东面是七贤郡小区,北面是空地,南面绿野花语一期,西面是矿坑公园。2017年5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属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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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详情 |
7 | 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25031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0日我局余杭良渚中队张嘉宾、凌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白鹭郡西二期工地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执法人员当即开具编号:余城法责改字(2017)第0072941号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2日17时前将违法现场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2017年10月23日10时24分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因当事人逾期未能整改,导致污水流溢至工地外的机动车道上。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路面长约8米,宽约4米,共计32平方米。执法人员随即又开具编号:余城法责改字(2017)第0072942号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17时前将违法现场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2017年10月26日09时30分执法人员复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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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16]17231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华临建设工地招用流动人口用工,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该人的相关信息,于2016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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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余公(东)行罚决字[2017]11282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北路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务工,但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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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余公(黄)行罚决字[2017]11859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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