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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岛湖明

    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09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8号、9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等业务。因当事人系明豪国际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于2019年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千岛湖明豪国际酒店内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点,并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由于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善,导致出现果皮等易腐垃圾、外卖盒、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果皮、食物残渣等易腐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现象。2021年10月25日15时48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次日12时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10月26日12时07分,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混投的垃圾全部清运。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21年6月29日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本机关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曾于2021年6月29日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本机关查处,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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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5 详情
    2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692号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5日起,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张某、魏某某、姚某在千岛湖镇明豪酒店工地务工时,未将该三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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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详情
    3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18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千岛湖镇梦姑路8号、9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等业务。因当事人系明豪国际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于2019年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千岛湖明豪国际酒店内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点,并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其设置不符合相应要求,仅有3个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个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中1个绿色易腐垃圾容器器身错误张贴为其他垃圾标识)以及一个红色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缺少可回收物收集容器。2021年06月23日16时47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当日17时30分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同日18时,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设置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千岛湖明豪国际酒店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相应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有配套裁量基准,故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者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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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详情
    4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403号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以来,外地务工人员王某某等十二人至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务工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未按时将王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或告知相关单位,于2021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一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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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5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0号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68号四楼。因当事人系千岛湖镇梦姑路9号明豪国际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明豪国际酒店内按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和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因管理存在纰漏,导致2021年4月27日其任命的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缺岗期间有员工将家具外包装废弃物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及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另将饮料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当日9时04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垃圾分类设施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4月28日12时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4月28日12时15分,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到位。当事人因管理存在纰漏,导致2021年4月27日其任命的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缺岗期间有员工将家具外包装废弃物(废旧包装纸、编织袋)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及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另将饮料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鉴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立案查处系第一次,故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修改)试行版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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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详情
    6 杭淳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7号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智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千岛湖里杉柏路明豪国际酒店消防通道项目的建设单位。2020年08月13日7时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用工人开挖工地东侧的人行道以修筑消防通道出入口,开挖占用人行道长7米,宽1米,面积7平方米,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当日8时38分,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城西中队监控巡查发现。执法人员赴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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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详情
    7 淳综执罚字〔2019〕第2704021910280044号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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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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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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