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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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15-004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许村镇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桩基工程的施工单位,于2021年1月至5月施工期间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导致施工桩长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经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在该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桩基工程抽检的68根预应力管桩,29根钻孔灌注桩中,除14#楼(配套用房)5根预应力管桩及12#楼1根钻孔灌注桩符合设计长度外,其余桩长均未达到设计要求,最大桩长缺失比例达76.72%(D1109号桩位,设计值36米,缺失值27.62米)。经嘉兴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核算(《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号:中诚咨字[海][2021]第3号)认定,海宁市许村镇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桩基工程造价为3083.1036万元。另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二标段桩基施工中,未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筋、混凝土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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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5 | 详情 |
2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40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19日下午16时30分许,当事人承接施工的温州市三溪片区潘桥单元C-18项目工程因工地将泥浆池填得过满,池内的泥水溢出,且当天雨水较多,工地未及时处置,导致溢出的泥水有少许渗出流入工地附近的阳桐河内,排放的泥水呈泥浆色,泥水造成河面浑浊。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2021年8月26日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且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因当事人排放的积水呈黄色,泥水造成河面浑浊,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已完成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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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详情 |
3 | 嘉盐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052号 |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48778003E)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在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观润轩(A06地块)项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违法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被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贰角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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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详情 |
4 | 嘉盐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074号 |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48778003E)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在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仪澜阁(A07地块)项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违法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被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肆佰捌拾伍圆陆角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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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详情 |
5 | 义执法行罚字[2021]第09980号 |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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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详情 |
6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03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7月05日,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发现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工地存在对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综合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及《温州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本机关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7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7月05日,当事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桩基及基坑支护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浙江房产公司温州37亩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和2名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违法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4、《关于移交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建设项目扬尘案件的函》及附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事实。2021年0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4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7月05日在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对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07月05日对建筑土方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且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权力名称: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7********001314)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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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详情 |
7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3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6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实施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6月03日,当事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的温州市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桩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在西侧施工通道出入口设置冲洗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浙江房产公司温州37亩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违法现场整改照片》3份,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违法现场照片》2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2021年0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4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6月03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北片区龙水单元YB-04-I-14地块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06月03日冲洗被污染的道路,并于2021年06月05日在工地西侧设置了冲洗平台。且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序号:122,权力名称: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806330303001392)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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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详情 |
8 | 杭钱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01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人姓名: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6日21时53分,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区义蓬街道国环三路与北二路交叉口时,发现杭钱塘储出(2020)9号地块项目工地通过贰根直径分别为4cm和8cm的软管正在向北二路建设工地内排放污水,经查,杭钱塘储出(2020)9号地块项目工地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向北二路建设工地内排放约1吨污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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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9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9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嘉兴锦川置业有限公司的“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二标段”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桩基基础及支护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施工单位是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董雪峰(370982********0434)、项目直接负责人员是何锋(330125********1019)。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限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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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10 | 嘉盐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303号 |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底开始,当事人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148778003E)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建丰路南侧杭州湾文旅城A06地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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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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