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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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15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20日22时48分,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未来社区C区块二标段工地有一辆混凝土泵车和两辆混凝土罐车进行夜间施工,产生较大的噪声。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11月20日浇筑地下室,因施工工艺需要连续不间断作业,从20日上午8时一直施工至21日上午10时,期间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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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详情 |
2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2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25日22时45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于2021年10月25日由于泵车泵管堵塞,项目建设方组织现场抢修,因混凝土浇筑工艺要求,安排1台混凝土泵车,2台混凝土搅拌车和10余名工人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污染,施工于当晚11点15分结束,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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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详情 |
3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11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22日10时00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队员接杭州市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专班日常检查组《建筑垃圾日常检查问题清单》发现,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项目出入口,运输车辆未经冲洗驶离工地,轮胎上的附着泥土掉落,造成工地出入口路面污染。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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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8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20日8时33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1)35号地块,工地正组织桩基作业,打桩产生的泥浆固化后实施外运,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当事人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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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5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13日16时20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局机动中队移交发现,2020年10月16日,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杭州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是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的施工单位,法人代表郑永孝。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已与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泥浆分包合同,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城管处萧处【2020】090),有效期2020年09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证载处置场地是杭州纳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载无车辆浙DF5325。2020年10月16日夜间,当事人因工程需要,将建筑垃圾(泥浆固化土)交由临时联系的车辆浙DF5325运输处置。且将建筑垃圾(泥浆固化土)交由浙DF5325运输时,当事人确认浙DF5325驾驶员为车主,且车辆未取得从事杭州市内建筑垃圾运输的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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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6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是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工地的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郑永孝。2021年04月26日23时17分,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工地进行夜间施工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经市民举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动用一台泵车,两辆混凝土车,数名工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且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8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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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7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2052007310025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7月12日22时52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工地进行混泥土浇筑,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是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工程的施工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永孝。2020年07月12日晚上,当事人在进行浇筑混凝土,由于混凝土跟不上,混凝土搅拌车堵车比预计晚到,所以到07月12日晚上22时以后仍然在继续施工。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混凝土搅拌车五辆,混凝土泵车一辆,工人数名,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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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8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0870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1Q69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1日10时5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临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6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5.6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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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9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0868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1Q691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8日15时1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萧山东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5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5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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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10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0896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1Q69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12日15时0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K31+000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5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5.5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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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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