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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天建设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0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0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34号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施工位于*********南侧、***西侧的商住项目(***)项目,于2021年12月22日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主干道未硬化和未覆盖未施工区域裸露地面两个问题。现已改正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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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详情
    2 嘉经开公(塘汇)行罚决字[2021]00755号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塘汇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2日上午,塘汇派出所民警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湖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将员工钟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湖工地立即改正,并给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湖工地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人通过扫《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凭本决定书及《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嘉兴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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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5 详情
    3 杭余市监处罚〔2021〕769号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杭所

    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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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详情
    4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405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7月10日06时30分,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溪郡庭工地内(临政储出(2021)13号地块住宅项目施工区),利用抽水泵和水管将基坑内的浑水抽取并排入工地雨水井中,雨水井中的污水流入河道内,于2021年07月10日09时40分被我局队员检查到。当事人未办理合法有效的污水排放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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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详情
    5 杭直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08号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严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承包了杭州市地铁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发包的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10-6(玉学区间风井)标段中的两个车站。自2019年4月开始进场施工,施工范围包括沿文三路东西方向机场快线车站(万塘路——九莲新村南)和沿学院路南北方向的地铁10号车站(浙江省职工服务中心——黄龙万科胡桃里)。因地铁施工需要,在征得有关部门和排水经营单位允许迁改污水设施和同意采取临排措施保证有效排放污水的情况下,当事人迁改了文三路(万塘路——学院路)段原有D400污水管。其中文三路(华星时代——东方通信大厦)即万塘路至工专路段污水管于2019年10月采取新建临时排水管并迁移到文三路北侧人非混行道,文三路(东方通信大厦——学院路)段仍然沿用原文三路南污水管。但是因施工中断了文三路万塘路口、工专路口、学院路口3处污水管,当事人对此采取阶段性临排或者吸污车、车载移动排水泵抽排来维持文三路沿线污水的正常排放。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新建此段污水管,至今尚未完成通水,故不能割接启用代替原有旧管。施工期间当事人虽对文三路(万塘路——学院路)段污水管启用了部分新建管线并采取了一定临排措施,但临排措施一直未真正有效,导致文三路沿线污水正常排放却发生反复外溢并进行性加重。自2020年11月起文三路(万塘路——学院路)段污水管网高水位运行,文三路万塘路口出现污水外溢现象。2021年3月份以来,文三路水位异常情况加重,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排水管网分公司先后收到市12345、城管热线及市民群众电话反映污水外溢投诉件7件,于2021年3月17日和25日两度函告建设单位催促立即整改,但是污水外溢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遂把相关情况反映至市水务行政执法办公室后,执法人员于4月1日和4月2日先后两次赶到施工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严肃整改,当事人终在4月中下旬制定了《文三路站周边污水处理方案》并承诺解决临排不足问题,此后污水外溢现象暂时得到缓解。2021年5月1日至17日,市水务行政执法办公室又收到关于文三路污水外溢的群众投诉件8件,遂于2021年5月19日联合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排水管网分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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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5 详情
    6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72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事实办法》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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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详情
    7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32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7日13时30分左右起在在杭州西湖区文三路杭州地铁SG10-标工地内进行进行管线探挖施工作业,现场当事人通过挖机和人工探挖方式挖掘路面,面积长6米,宽1.5米,计9平方米,深度1米,导致地下一段燃气管裸露,未造成燃气泄漏。当事人已签订《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施工前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待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后才继续进行施工作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03月25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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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详情
    8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45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5月23日11时40分、2020年5月29日17时20分、2020年11月18日16时10分、2021年1月12日23时20分、2021年3月5日9时50分和2021年4月14日10时00分共六次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罚款中线2750元,取整2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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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详情
    9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02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5日06时30分左右起在在杭州西湖区学院路地铁10号线工地内进行进行管线探挖施工作业,现场当事人通过挖机和人工探挖方式挖掘路面,面积长5米,宽1米,计5平方米,深度1米,导致地下一段燃气管裸露,未造成燃气泄漏。当事人已签订《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施工前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待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后才继续进行施工作业。根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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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详情
    10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02号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6日15时03分,在海宁市钱江路南侧、凤翔路西侧中天锦澜府项目工程工地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和其他垃圾(餐盒)混合投放在工地北侧生活区门口的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24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3月26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3月26日16时30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和其他垃圾(餐盒)混合投放在工地北侧生活区门口的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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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120106000095 天津恒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00万元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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