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宁波市政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12号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5月28日16时5分,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学院东路拓宽工程(府东路-会展路)市政工程有现场车辆出入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 展开
    2021-09-10 详情
    2 甬交工罚〔2021〕121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10时37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横街镇盛家至爱岭公路工程施工路段K6+500段进行了检查,发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违法嫌疑。2021年7月7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对彭雪峰的询问笔录、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员工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2021年8月24日,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机关递交整改报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2021-08-25 详情
    3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312号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车辆出场时轮胎附有泥土,造成万金路路面被污染,污染面积约12平方米。之前本机关执法人员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当事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行为。依据《宁波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收起

    ... 展开
    2020-07-14 详情
    4 (2018)甬鄞公共一决字第548号 区城管局

    2018年8月20日16时40分至16时50分被查期间,当事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在由其负责施工的鄞州区白鹤街道兴宁路宝东江桥工地内部冲洗场地时,导致污水外溢出工地,造成工地外城市道路约5平方米的道路污染,且未及时整改。经查,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 展开
    - 详情
    5 (2017)甬海生态六决字第1号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案情摘要:   2017年2月26日1时20分,本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海曙区和义路与?闸街交叉口附近的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海曙段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音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立案。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金额:19000元案件名称: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决定书文号:(2017)甬海生态六决字第1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4-07 收起

    ... 展开
    - 详情
    6 (2017)甬海公共一决字第9号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路与望童路交叉口时,发现该处工地带泥出场、污染道路。之前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发放了编号为16-直1-12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5000元案件名称: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设置但未保持整洁、完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污水外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决定书文号:(2017)甬海公共一决字第9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1-23 收起

    ... 展开
    - 详情
    7 (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20号 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案情摘要:2016年08月11日23时22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的东柳商务楼地块“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拆复桥梁及遗留桩清除施工”项目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遗留桩清除作业。2016年08月11日23时22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罚款。罚款金额:12000元案件名称: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决定书文号:(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20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10-08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