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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阳建筑

    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201-205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472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噪音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居民生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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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2 详情
    2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420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并污染路面的行为,该行为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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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4 详情
    3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58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2021年5月13日9时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第二水源输水通道工程项目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21年5月13日9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获。现场当事人将工地内的污水通过暗沟排放到龙池村的雨水沟渠内,造成沟渠污染。经现场测量,排放的污水污染河面长50米,宽0.6米,合计污染河面3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该雨水沟渠非市政河道,位于绕城外。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本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1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作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及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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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4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50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并污染路面的行为,该行为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在建设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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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详情
    5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49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新横线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云安路、园区路项目旁空地其临时生活区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包装袋、一次性快餐盒,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纸。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17日10时35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该临时生活区为当事人所设置,用于当事人公司工人临时休息,当事人为该临时生活区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临时生活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单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4610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18日10:0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1年6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临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5-0349号),向当事人告知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签字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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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详情
    6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4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早上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杭州市第二输水通道江南线过江段)进行施工。于2021年1月22日22时2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方翔、於将林依据职权在辖区内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盾构机及泥浆分离机进行作业,经现场测量,噪音值为66db,超过标准值11db。经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无夜间作业证明。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后当事人于1月22日24时停止施工。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1年1月25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根据以上以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5-00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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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详情
    7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5-0099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6时30分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第二水源输水通道江南线过江段工地内进行施工,因注浆机工作需要,于2020年9月23日22时06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表示身份,告公务后检查。当事人在过江段工地内安排工人及一台机器正在施工。经现场测量,测量的噪音值为58.9dB,超过噪音值3.9dB。经确认,其夜间施工的行为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后当事人在9月23日23时停止施工。2020年9月30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15-00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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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详情
    8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5-0051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7时30分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龙池村大礼堂边因道路提升需要,安排工人对村道进行挖掘,不慎将埋在此次的一根低压燃气管道挖破。后于2020年8月21日9时5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一根PE200的低压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队员赶到时,杭州燃气有限公司抢修人员已到现场进行抢修,现场已停止施工。后杭州燃气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10时30分修复完成,并赔付完成。另经查证,当事人能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20年8月24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西综执〔2020〕罚听告字第15-00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视作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并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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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详情
    9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5051911020026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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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2 详情
    10 西城法罚字[2019]第51017257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22时23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指定由於将林、方翔承办,2019年5月24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5月29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公司自2019年5月24日21时开始,因建设之浦路提升改造工程三期项目工程需要,在西湖区之浦路麦岭沙立交桥下施工。2019年5月24日22时23分,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当事人杭州三阳建筑劳务公司在西湖区之浦路麦岭沙立交桥下进行夜间施工,现场,产生噪音的设备为电焊机,执法队员在现场测量施工噪音为59.6db,超过标准值4.6db。经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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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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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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