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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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45号—31046号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合并给予小庄煤矿警告、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赵华全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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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 详情 |
2 | 陕煤安监五罚〔2022〕31006号—31007号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
合并给予小庄煤矿警告、处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415,000.00),对其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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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详情 |
3 | 陕煤安监咸罚〔2021〕31003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31004号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1.对小庄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伍仟元(¥5,000.00)罚款;2.对小庄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伍仟元(¥5,000.00)罚款;3.对小庄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4.对小庄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5.对小庄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合并给予小庄煤矿警告、处壹拾陆万元(¥160,000.00);对其主要负责人郭林生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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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详情 |
4 | 陕煤安监咸罚〔2021〕31005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31006号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责令小庄煤矿停产整顿3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小庄煤矿处柒拾伍万元(¥750,000.00)罚款;对小庄煤矿主要负责人郭林生伍万元(¥5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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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详情 |
5 | 陕D彬州环罚﹝2021﹞11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1.处以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2.处以贰万元(20000.00)罚款。共计处壹拾贰万元(12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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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6 | 彬运﹝2021﹞1号 | 彬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逾期未申请换证,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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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详情 |
7 | 咸环彬罚字[2020]16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2月6日上午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位于彬州市义门镇白家宫村王学沟内的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现场,已倾倒到沟内用于填沟的煤矸石中有多处自燃点,发生自燃,气味刺鼻。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20]09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彬听告字[2020]04号)告知你企业听证申请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建行咸阳渭阳路支行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0635208156313310008000001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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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详情 |
8 | 陕D环罚【2021】2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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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咸环彬罚字[ 2019 ] 24 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矸石场堆放、填埋的矸石发生自燃现象;2.存放的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第二款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彬环听告字[2019]0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陆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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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咸环彬罚字[ 2019 ] 18 号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矿区内火车原煤中转点未封闭进行作业,该处未采取防尘措施露天堆放原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彬环听告字[2019]0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拾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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