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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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路政罚〔2021〕47249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9时16分,浙FH87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载货汽车)途经G525国道22K+3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3250千克。2021年8月26日经批准对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立案调查,2021年8月26日对吴品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海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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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1〕47178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7日10时32分,张将驾驶浙FJ5805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货汽车)装运砼从平湖乍浦(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到海盐经济开发区,途经G525国道21K+850M处,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调查处理。现场人员是张将,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30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该车为3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3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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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3 | 嘉税一稽罚[2021]68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取得由南通凯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文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印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羊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镇江英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镇江诗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乔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票普通发票96份,共计金额17124455.87元,税额513733.71元,价税合计17638189.5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将上述9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2018年生产成本。你单位未与以上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销售方与开具方明显不一致,存在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日针对上述发票重新取得合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允许你单位列支当年度成本。(二)你单位取得由镇江明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同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开具的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99374999-99375015、99366393-99366415,共计金额3943737.97元,税额118312.03元,价税合计40620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将上述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2018年生产成本。你单位与镇江明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同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销售方与开具方明显不一致,存在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015512.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偷税款1015512.5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0775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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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4 | 嘉路政罚〔2021〕2644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7日15时26分,浙FJ91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G228国道K3598+970上海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吨。10月2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3月23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3月23日对刘运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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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详情 |
5 | 嘉路政罚〔2021〕2643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1月6日14时18分,浙FJ583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G228国道K3598+970上海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4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吨。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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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详情 |
6 | 嘉路政罚〔2021〕4773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15日9时35分,于祥坤驾驶浙FJ581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货汽车)装运砼从乍浦大源混凝土公司到海盐县武原街道,途径G525国道21k+850米处,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调查处理。现场人员是于祥坤,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530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该车为3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3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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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详情 |
7 | 嘉路政罚〔2021〕471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4日8时58分,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嘉盐线31K+5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Q132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郭民东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郭民东驾驶浙FQ132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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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详情 |
8 | 平综执字(2019)乍68号 |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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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9 | 平综执字(2019)乍113号 |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款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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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10 | 浙嘉盐公路罚[2019]字第000258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8月06日08时00分,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石明新驾驶车牌号为浙FB9161的3轴(双驱动轴)载货汽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途经S101省道93K+800M,浙江省海盐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01省道海盐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3220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3轴(双驱动轴)载货汽车车货总重不能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2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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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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