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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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市监处〔2021〕2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被扣押的已过有效期的5支一次性使用引流管,3只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4根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9支一次性无菌注射器,2根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二、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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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详情 |
2 | 甬北卫医罚〔2020〕54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医师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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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3 | 甬北卫放罚【2020】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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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 详情 |
4 | 甬北卫计放罚〔2018〕1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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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详情 |
5 | 甬北卫计医罚〔2018〕20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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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详情 |
6 | 甬北卫计传罚〔2018〕17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当事人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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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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