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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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65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2021年06月09日08时50分,当事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锦城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四号区块)--和合公寓等老旧小区”工地西南角基坑内产生的污水(黄泥水)排放到市政排水管网,污水(黄泥水)通过市政排水管网从苕溪南街银月廊桥排水口排到苕溪里。经查明,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且当事人为“锦城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四号区块)--和合公寓等老旧小区”工地的施工方,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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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82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7月19日17时18分,当事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四号区块)—和合公寓等老旧小区新民街出入口车行道上有车轮泥印污染路面,车辆出入工地未对轮胎冲洗干净导致车辆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污染呈点状和带状分布,面积无法测量,污染位置为当事人门前三包责任区。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保持责任区清洁,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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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详情 |
3 | 萧市监空处字〔2020〕61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在承包的工程项目使用涉案卫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坐便器等假冒“ARROW”、“箭牌卫浴”品牌的卫浴产品365只(套);2、罚款37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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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4 | 杭税一稽罚[2020]32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第三方宿迁汪尚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13200171320418081482018/1/2267315.532019.4769335.0023200171320418081492018/1/2268008.932040.2770049.2033200171320418081472018/1/2269238.832077.1771316.00合计204563.296136.91210700.2你单位取得第三方温州震鑫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133001800104951389392019/1/18995145.6329854.371025000.00233001800104951389402019/1/18994271.8429828.161024100.00333001800104951389412019/1/18996990.2929909.711026900.00433001800104951389422019/1/18994951.4629848.541024800.00533001800104951389432019/1/18997640.7829929.221027570.00合计4979000.00149370.005128370.00上述6份发票已于当年入账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计31605.0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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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5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4011907150023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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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6 | 萧城法罚字[2017]第21013247号 |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4月27日09时30分,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人民路与通惠路交叉口东北侧半爿街安置房工地擅自向城市河道(城河)排放污水。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属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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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萧城法罚字[2016]第11017722号 |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萧山区新塘街道金城路萧山排水调度中心工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沉淀池的满溢,施工工人发现后用水泵将污水抽了上来,排入旁边的草丛中。执法人员于2016年08月20日08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后发现该情况,立即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执法人员于2016年08月24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五百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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