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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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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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执恢12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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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4-25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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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7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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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8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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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7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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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12 |
4 |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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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执恢1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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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2 |
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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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执7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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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14 |
6 |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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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指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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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14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铜锣湾支行、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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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91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铜锣湾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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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16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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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9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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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16 |
9 |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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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复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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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1-01-05 |
10 |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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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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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1-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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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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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1-14 |
2 | (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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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1-14 |
3 | - | - |
原告-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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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4 | - | - |
原告-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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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5 | - | - |
原告-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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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6-13 |
6 | - | - |
原告-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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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6-13 |
7 | (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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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01 |
8 | (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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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01 |
9 | (2017)赣民终5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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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10 | (2017)赣民终5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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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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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赣0103执恢26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2 | (2017)赣0103执75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7 | 详情 |
3 | (2017)赣0102执1133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7 | 详情 |
4 | (2016)赣0102执2694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27 | 详情 |
5 | (2016)赣0102执2693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27 | 详情 |
6 | (2016)赣0102执2504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2 | 详情 |
7 | (2015)洪中执字第00188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2 | 详情 |
8 | (2015)洪中执字第00187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2 | 详情 |
9 | (2015)洪中执字第00187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2 | 详情 |
10 | (2015)洪中执字第00185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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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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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陶学银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胡水平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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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原审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28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钟雨林(书记员)0791-8636659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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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2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寰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建萍、熊永春、况菲、程鑫、熊群、陶学银、胡水平、陶学铜、程菊妹、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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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被告- 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寰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万建萍 熊永春 况菲 程鑫 熊群 陶学银 胡水平 陶学铜 程菊妹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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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寰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建萍、熊永春、况菲、程鑫、熊群、陶学银、胡水平、陶学铜、程菊妹、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寰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建萍、熊永春、况菲、程鑫、熊群、陶学银、胡水平、陶学铜、程菊妹、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58元,退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八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杨文联系电话:0791881628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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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3 |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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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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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原审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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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4 |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陶学铜执行异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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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异180号 | - |
当事人-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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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陶学铜:本院立案审查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南昌欧亚于2019年9月11日对本院决定对其进行审计调查不服。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赣01执异18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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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陶学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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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当事人-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陶学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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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学银、胡水平、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陶学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17)赣01民初186号判决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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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6 |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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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水平 陶学银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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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代泠联系电话:0791-8636649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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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7 |
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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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胡水平 陶学银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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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胡水平、陶学银、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6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民二庭代泠0791-8636649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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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8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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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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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987512.87元;自2017年2月7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6403201528016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三、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对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被告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景房他证字第0937258号】,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对被告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作质押的110辆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牌照号:赣A3x111、赣A3X112、赣A3X0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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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陶学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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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当事人-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陶学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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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学银、胡水平、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诉陶学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186号判书。(一、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4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59023.15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案涉编号64032015280166、64032015280167、6403201528026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对被告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质押的61辆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权的使用权(车牌号:赣A5X168、赣A5X169、赣A5X152、赣A5X163、赣A5X165、赣A5X136、赣A5X178、赣A5X177、赣A5X162、赣A5X185、赣A5X138、赣A5X160、赣A5X139、赣A5X151、赣A5X181、赣A5X127、赣A5X190、赣A5X156、赣A5X159、赣A5X131、赣A5X187、赣A5X158、赣A5X119、赣A5X097、赣A5X046、赣A5X172、赣A5X157、赣A5X155、赣A5X161、赣A5X180、赣A6X507、赣A6X620、赣A6X660、赣A6X668、赣A6X701、赣A6X715、赣A6X731、赣A6X790、赣A6X928、赣A6X978、赣A6X980、赣A8X002、赣A8X011、赣A8X013、赣A8X017、赣A8X111、赣A8X115、赣A8X119、赣A8X121、赣A8X172、赣A8X218、赣A8X227、赣A8X232、赣A8X596、赣A8X600、赣A8X631、赣A9X083、赣A9X098、赣A9X099、赣A9X101、赣A9X106)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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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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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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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陶学银 胡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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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江西欧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不服该判决第二项,即支付违约金40万元,请求撤销该项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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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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