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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华建设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8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95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在温州市核心片区南塘单元C-15地块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落实防尘降尘措施,表现为:未设置硬质围挡。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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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详情
    2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358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3日9时54分04秒许,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某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8日与张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张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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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详情
    3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10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9日08时53分,萧山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干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公民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奥路萧政储出【2020】27号地块进行进行装卸货,敲墙、制作二次结构模板等施工作业,当事人施工的时间段处于中考语文考试期间,施工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工地东侧金山初中考点。当事人未遵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1年度中高考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通告》规定“在2021年度高考日(6月7日、8日、9日、10日)、中考日(6月19日、20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7月3日、4日、5日,2022年1月初(具体日期待定)]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前,禁止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下列行为: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行为系中高考考试期间,未遵守市政府《通告》规定,在考点周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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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详情
    4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07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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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详情
    5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21号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七里香溪二期项目工地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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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详情
    6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04号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桐庐县富春未来城320国道和东兴路交叉口西北侧杭州圆宁科技-B区商住项目施工工程,该工程的职工宿舍位于桐庐县城石马路与云栖中路交叉口,宿舍生活区设有垃圾分类投放点1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已设置到位。2021年06月28日10时15分,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陈志炜、方淑菲对该宿舍生活区垃圾分类投放点检查时发现,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剩菜等易腐垃圾,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影响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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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详情
    7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03号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七里香溪二期工地施工单位,为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有效监督工地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工地现场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其它垃圾投放,于2021年06月01日14时3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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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6 详情
    8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45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所属运输车辆在温州市双龙路(南浦路-龙方路段)一期道路桥梁工程工地驶出时,因车辆清洗、保洁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及龙方路路面,污染带长100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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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0 详情
    9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00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述:当事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政储出【2020】27号地块工地的承包公司,2021年04月15日傍晚工地进行正常施工,工地内的沉淀池水位过高,工人为图方便就将上层的含有泥沙的水排到工地后的沟渠,并通过沟渠流入大埔河。17时59分,该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另据调查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排水许可。2021年4月15日18时26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泵机与水管拆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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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详情
    10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97号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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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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