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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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铁)应急罚〔2022〕1号 | 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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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详情 |
2 | 桂统罚字〔2021〕148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77931228)警告,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处0.5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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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3 | 桂北市监罚铁〔2021〕81号 | 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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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4 | 北综执环罚〔2021〕5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2月21日,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汇处的新材料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烧结车间物料仓库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粉尘的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3-1第1档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接受行政执法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等实际情况,同时又考虑到你公司自2019年3月以来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综合以上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罚款三十万元(¥300000.00);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粉尘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50000.00)。共计罚款三十五万元(¥35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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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5 | 北综执专四罚〔2020〕61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转来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行为的函》(北环函〔2020〕555号),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开展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2#废气排放口)和回转窑脱硫后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工作,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4-1第4档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15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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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详情 |
6 | 北综执专四罚〔2020〕55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二季度飞行抽检结果和我局调查核实,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回转窑脱硫后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198mg/m3,超过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镍、钴冶炼要求(标准值为80mg/m3)。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0-4第4档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七十万元(¥70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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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7 | 北铁综执园罚〔2020〕00002号 | 北海市铁山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3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铁山港区兴港镇纬七路(北纬:21°30′51″,东经:109°30′32″)广西北部湾新材料有限公司五号门以西建设“LNG气化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铁综执园告〔2020〕00002号),你单位规定期限内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并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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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8 | 北综执机四罚〔2019〕71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三季度飞行抽检结果和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7月31日你公司三期石灰窑2#排放口烟尘排放浓度为68.7mg/m3,超标(标准值为30mg/m3)1.29倍以上;2019年8月14日你公司三期石灰窑1#排放口烟尘排放浓度为55.5mg/m3,超标(标准值为30mg/m3)0.85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200000.00)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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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9 | (北铁)应急罚〔2019〕5 号 | 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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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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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50500201900000076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24000万元 | 无效 | 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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