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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钱塘消行罚决字〔2022〕第0176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杭州银行下沙支行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7908100000202-02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钱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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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详情
    2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129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4月11日09时58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郭家厍巷52号西北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活垃圾集置点设置的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废弃菜叶、树叶和塑料盒,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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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5 详情
    3 杭拱应罚[2022]第000038号 杭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66011R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烟土违法事实与违则:2022年2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北部软件园众创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工范某某仅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却从事高压配电间的巡查抄表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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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详情
    4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03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0月27日10时,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将砖块堆放在双荡新村东侧出入口两侧花坛内的草坪上,占用绿地面积为柒点贰平方米(北侧3平方米,长2米×宽1.5米,南侧4.2平方米,长2.8米×宽1.5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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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 详情
    5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79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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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详情
    6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821号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0日16时15分许,民警在下沙街道铭和苑柳翠坊进行日常检查,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接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发现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1日招用江某担任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铭和苑柳翠坊物业服务中心保安员职务,从事夜班门岗保安工作,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江某未持有保安员证,经浙江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江某的保安员信息。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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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详情
    7 余(消)行罚决字〔2021〕18000064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西溪金座消控主机存在255个故障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管理的西溪金座消控主机故障点的数量占西溪金座消控主机点位总量10%以下,属于较轻违法,该单位使用性质为酒店式公寓,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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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详情
    8 余公(仓)行罚决字[2020]08179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仓前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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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详情
    9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9011909110073号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该小区在2019年8月初在余杭区垃圾分类检查中被评为“黑榜小区”,社会影响面较大,根据要求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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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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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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