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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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消)行罚决字〔2020〕13000126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万美商务中心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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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0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月7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西湖区名仕家园小区北门东侧的垃圾投放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小区北门东侧的垃圾投放点设置有四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鸡蛋、剩饭等易腐垃圾;混投情况明显,这些垃圾为小区居民投放,当事人作为小区垃圾分类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因相同违法原因被本机关查处,案件编号:062020011823805;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4270030号),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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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详情 |
3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1〕0027号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霞西路的由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越发紫金府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另一值班人员脱岗,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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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4270030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万美商业中心作为垃圾分类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设置的绿桶内有塑料板、塑料袋等其他垃圾,黄桶内有菜叶等易腐垃圾,垃圾混合投放。于2020年1月14日9点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人员查处。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09时前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12日被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1070012号,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1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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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详情 |
5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116002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07时开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于西湖区转塘街道万美商务中心步行街占用道路。当事人在此设置了43个蓝色的临时帐篷,其中在商业体2号楼北侧步行街上有20个,2号楼南侧步行街上有20个,7号楼西侧有3个,棚子下有人贩卖腊肉、炒货、干果等物品。经现场测量,每个棚子占地面积4平方米(长、宽各2米),总计占地面积172平方米。于2019年12月27日08时3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12时00分进行整改,将棚子拆除。2020年1月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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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6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19〕0287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600号的由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中亚香郡园小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属于未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9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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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7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19〕0206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600号的由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中亚香郡园小区消控室无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9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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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8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19〕0186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由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大盛商务大厦1幢201室)负责物业管理的润和南岸花城西区消控室无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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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9 | 绍越公(皋)行罚决字[2019]53733号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开始,雇用保安员唐某龙(未办理保安证)、罗某水(未办理保安证)、李某龙(未办理保安证)从事越城区皋埠镇东湖庄园的保安工作,2019年7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2018年11月30日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零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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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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