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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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68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生活垃圾运输车将温州市鹿城区香榭丽花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一个其他垃圾桶内有瓜果蔬菜等易腐垃圾和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至温州市鹿城区洪福巷生活垃圾分类中转站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已对收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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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详情 |
2 | 开(消)行罚决字〔2021〕0217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545号由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海洋科技创新园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高层建筑的,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扫缴款单二维码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付(pay.zjzwfw.gov.cn)。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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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详情 |
3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1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香榭丽花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9月1日,发现垃圾投放点存在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行为,且未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经查询,当事人以前无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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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4 | 温鹿公(洪)行罚决字[2021]05865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洪殿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5日14时,洪殿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位于鹿城区香榭丽花园小区的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自招保安员*进行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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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详情 |
5 | 鹿(消)行罚决字〔2021〕0155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由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荣德家园(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消控室无人值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19087062000059),缴款时必须要填写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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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6 | 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21]03412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9日9时40分许,绣山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开源公馆的浙江超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员工*的暂住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浙江超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日内整改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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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7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35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6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香榭丽花园小区发现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浙江超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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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详情 |
8 | 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21]00746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2日11时许,绣山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国光大厦主楼A层的浙江超神物业有限公司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无保安上岗证。(系列: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超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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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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