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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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20]0665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招用余XX作为劳动者,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于2020年12月0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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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2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0]061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1日14时,公安机关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晴川街30号的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晴川街营业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快递单号为YT5014******544的货物进行开包验视,未落实收寄验视制度,致使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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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3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9]5444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古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5日09时左右,公安机关对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益乐新村南一区5号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倒查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收寄快递过程中未落实开包验视制度,直接开具包裹单(单号YT4159822066095),致使该公司存在治安隐患,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五日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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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4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42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5日9时45分,公安机关在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凌波路23号的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杭州西溪花园凌波路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黄**未实名登记快递单号为YT4140174882083的寄件人信息,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存在治安隐患,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另查明,2019年6月17日,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因未落实寄件快件实名登记制度,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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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详情 |
5 | 杭西公(文)行罚决字[2019]5409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02日9时30分许,文新派出所民警在西湖区星洲街XX号圆通快递检查时,发现该快递公司未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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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 详情 |
6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2394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6月17日9时30分,公安机关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凌波路23号的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溪花园凌波路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实名登记快递单号为806444127266254973的寄件人信息,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致使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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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7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7]16836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8日10时40分左右,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圆觉路37号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收寄的快递件进行开包验视,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治安隐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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