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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运政罚〔2022〕16195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4日9时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仑松花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对浙B8VH98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高锋。5月27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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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详情
    2 甬公奉(岳)行罚决字[2021]02679号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岳林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7日14时许,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厢式货车从北仑上高速至奉化西坞下高速,在西坞高速出口处被奉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与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查实:该车辆装有45罐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全程未配备押运人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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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详情
    3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23-0038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8时56分检查时发现,被处罚单位配送至鄞州区横溪镇环镇南路2号宁波市鄞州横溪柯翔早餐店的4个燃气瓶的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被处罚单位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本机关责令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4月19日8时前整改完毕。2021年4月22日15时,本机关在横溪镇钱岙(钱岙村委会南侧)恩赐餐馆复查时,发现被处罚单位配送的1个燃气瓶的瓶装燃气购买者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被处罚单位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改正。被处罚单位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燃气用户共2户,合计5瓶。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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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详情
    4 甬运政罚〔2021〕16142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8日10时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329国道富春江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7DN95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钱雄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所属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被查当日该车由驾驶员钱雄驾驶,从五乡液化气站装载30瓶液化气送至北仑大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轮档、反光背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其行为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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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详情
    5 甬运政罚〔2020〕1664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2日14时4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北仑区甬江路沿线附近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5DP56厢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陶华琼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浙B5DP56厢式货车所属为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被查当日该浙B5DP56危险品车由陶华琼驾驶、郭中虎押运,从宁波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装载1.3吨液化气送至北仑各个加气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轮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其行为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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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详情
    6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20]00752号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0日8时10分许,驾驶员曹XX驾驶宁波市鄞州区五乡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02RD8轻型普通货车装载4.16吨危险化学品碳三沿着金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镇路路口时,因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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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8 详情
    7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0-0065号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8时39分至8时43分期间,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情况下,在五乡煤气站使用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装载运输15KG燃气瓶24个。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处人民币28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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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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