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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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经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7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1月23日15时13分,我局综合执法一中队毛国宝、沈伊凡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386号香颂乐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检查中发现在该小区的垃圾集置点有其它垃圾收集容器16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1个,其中1个易腐垃圾桶收集容器内有包装袋、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1352号,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2020年11月24日9时11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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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2 |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1011911140028号 | / |
案件名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1日8时55分,我局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386号香颂乐苑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检查中发现在该小区荷香居2幢门前的易腐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纸张、包装袋、快餐盒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2729号,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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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3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5011908100111号 |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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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0 | 详情 |
4 | 余公(临)行罚决字[2019]54885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临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9年7月15日以来,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招用流动人口务工至今,但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员工的相关信息,也未告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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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详情 |
5 | 杭余市监罚处字〔2016〕898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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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 详情 |
6 | 余公(临)行罚决字[2017]20045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6年11月份以来,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招用无保安证的员工在该单位担任保安员。2017年12月11日,临平派出所民警因该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向其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17年12月21日,整改期满后临平派出所民警再次对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落实整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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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余公(乔)行罚决字[2017]19493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2日至今,余杭区乔司街道锦的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雇佣他人务工,该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其员工的身份信息,于2017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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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1800044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由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管理的香颂乐苑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6年1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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