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7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3月19日15时22分,当事人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景杉路万华茗楼小区1幢东侧空地上设置了四个垃圾桶:分别为一个绿色垃圾桶、一个灰色垃圾桶、一个红色垃圾桶和一个蓝色垃圾桶,其中绿色垃圾桶未张贴任何垃圾分类标识,灰色垃圾桶和红色垃圾桶桶身标识错误,蓝色垃圾桶垃圾分类标识正确,且未设置其他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实,当事人为万华茗楼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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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 2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30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3月19日09时15分,当事人在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1080号的忆江南小区南区大门外设置了四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小区南区大门内设置了两个灰色其它垃圾收集容器和九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且在小区内未设置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红色有害垃圾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实,当事人为忆江南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小区的垃圾分类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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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详情 |
| 3 |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9]5209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保安从业单位,该公司在对临安区锦城街道某小区进行保安服务过程中,未达到将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的要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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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 4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11908060031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7月10日16时3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江南名楼小区内四色垃圾桶存在垃圾错投现象,江南名楼小区为有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公司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小区内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使用过的尿不湿、纸盒、塑料板,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可乐瓶、金属,其中使用过的尿不湿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纸盒、塑料、可乐瓶、金属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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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 5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11907230016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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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详情 |
| 6 | 绍越市监罚字〔2019〕144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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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详情 |
| 7 |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7]11162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4月13日、4月24日,公安机关分别对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星港九月小区物业中心、广场花园小区物业中心以及城中花园小区物业中心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述小区保安员未取得保安员证上岗,遂开具责令改正并处警告。2017年5月9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小区进行复查发现,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改正并继续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上述小区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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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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