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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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2〕第17-00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4月7日22时36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街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江南村安置房工地A36地块进行5号楼一层墙、柱和5号楼二层梁板梯混凝土浇筑施工,工地内有一台混凝土地泵、一辆混凝土运输车以及20名工人正在作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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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 详情 |
2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位于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的萧政储出【2012】15号商住用地建设项目(悦融湾工地)的施工单位。2022年3月4日中午,当事人因工地污水井内水位较高,安排工人设置抽水泵,通过北面围墙洞口向文化路的非机动车道排放污水,造成非机动车道部分路面积水,当日14时41分被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认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党湾镇文化路萧政储出【2012】15号商住用地建设项目工地将污水井内的水排放至工地外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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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 详情 |
3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2年01月14日12时50分,我局康桥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杭政储出[2018]1号地块工地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设置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含有纸盒、易拉罐等可回收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中国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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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9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家浜琴山下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施工方。2021年11月02日22时起,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仍在该工地进行3号楼14层的楼面混凝土浇注作业。现场动用3辆商品混凝土车、1台商品混凝土泵车、约15名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环境噪声污染。11月02日22时57分,因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许可证被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浇筑作业施工工艺需要不能马上停止施工,大约于11月03日03点停工。另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至今已是第7次因相同违法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42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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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5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28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家浜琴山下社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施工方。2021年11月01日22时起,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仍在该工地内进行西区28区块地下室顶板的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动用2辆商品混凝土车、1辆商品混凝土泵车、约12名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环境噪声污染。11月01日23时35分,因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许可证被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浇筑作业施工工艺需要不能马上停止施工,大约于11月02日0时30分停工。另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至今已是第6次因相同违法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3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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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详情 |
6 |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1]1233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2日14时,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保安员冯某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11月15日上班至今,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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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详情 |
7 |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1]1228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1日14时,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街新街街道江南村宝盛建设工地日常检查时发现保安员李某上任保安一职未办理保安证,宝盛建设工地涉嫌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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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详情 |
8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0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党湾镇文化路悦融湾(萧政储出【2012】15号商住用地建设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2021年9月27日早上,当事人在工地内修建小区道路,运输筑路材料--塘渣的车辆出入工地较多,但未经冲洗干净便驶离工地,导致工地门口较脏,污染了工地北侧的文化路路段,当日8时50分该情况被党湾镇综合信息指挥室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当日8时55分牌号为皖LD3913/皖L3J79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未经冲洗驶离工地被现场查获,当日10时,该案件线索被传递至本中队。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大门口未将运输车辆冲洗干净让其带泥驶离建设工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构成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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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详情 |
9 |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1]1053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左某于2021年10月4日开始到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街江南村安置房项目部工作,但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送或告知该人信息,后于2021年10月9日被新街派出所查获。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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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10 | 萧公(党湾)行罚决字[2021]0979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党湾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6日19时,党湾派出民警对辖区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萧山区党湾镇庆丰村文化路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宿舍楼内,陈昌明(512301********5138)在2021年8月20日到至今无暂住证进行居住,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为报送相关信息至公安机关,且告知陈昌明进行自主申报居住登记,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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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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