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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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织环罚〔2017〕40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一矿措施井(A4标段)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停工,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临时堆放于场地北面,共约10万立方米,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4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5月20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40号),截至2017年5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壹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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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7 | 详情 |
2 | 织环罚〔2017〕58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运煤通道下方、原临时煤矿废水处理站旁有大量煤泥堆放,煤泥被雨水冲刷流入化跨河。化跨河(文家坝段)河道两旁有生活垃圾、煤泥未及时清理,部分生活垃圾、煤泥掉入河道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5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6月16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58号),截至2017年6月25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伍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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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 详情 |
3 | 织环罚〔2017〕61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选煤厂预留场地有大量煤泥堆放,未设置淋溶水收集池和围堰,煤泥被雨水冲刷沿边沟流入化跨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6月16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1号),截至2017年6月25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伍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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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 详情 |
4 | 织环罚〔2017〕24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一矿一分区风井场地(A3标段)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临时堆放于场地南面,2016年6月停工,约21万立方米,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2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5月4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24号),截至2017年5月9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2017年5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陈述了有关事实并提出减免处罚的请求。2017年5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案审会议,谈论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事项。经研究,你单位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只是针对煤矸石堆场封场的有关规定,与我局认定你单位“煤矸石堆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违法事实不符,你单位请求减免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壹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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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5 | 织环罚〔2017〕82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前方有煤泥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17年12月15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83号),2017年12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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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6 | 织环罚〔2017〕6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矿B2标段措施井处于停工状态,仅有瓦斯抽放泵在运行,但瓦斯抽放泵循环冷却水(呈黄色)部分外溢,通过临时排放口排入化跨河支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年3月1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号),截至2017年3月7日,我单位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伍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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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详情 |
7 | 织环罚〔2018〕13号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我局于2018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B2标段风井(措施井)位于织金县金风街道岩脚村,现场检查时发现风井(措施井)风机正在运行,瓦斯抽放站处于停运状态,该风井(措施井)前方堆放有煤矸石一堆,约有100吨,未采取防扬散措施进行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8年5月17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13号),2018年5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无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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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详情 |
8 | 〔织〕安监管罚〔2018〕煤安82号 | 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决定给予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圆)的行政处罚。截止2018年8月2日,该矿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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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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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20000202000000055 |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47487.85万元 | 无效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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