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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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学、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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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张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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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1 |
2 |
迟跃民与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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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08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迟跃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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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03 |
3 |
范先云与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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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08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范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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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03 |
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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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5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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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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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5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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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6 |
邵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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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89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邵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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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3 |
7 |
迟跃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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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3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迟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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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7 |
8 |
范先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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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3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范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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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7 |
9 |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静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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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3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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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30 |
10 |
陈德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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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3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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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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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恢45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2 | (2018)粤03执恢7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1 | 详情 |
3 | (2018)粤03执恢7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1 | 详情 |
4 | (2018)粤03执恢7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1 | 详情 |
5 | (2018)粤03执恢7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1 | 详情 |
6 | (2018)粤03执恢6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9 | 详情 |
7 | (2018)粤03执恢6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9 | 详情 |
8 | (2018)粤03执恢6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9 | 详情 |
9 | (2018)粤03执恢6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9 | 详情 |
10 | (2018)粤03执恢5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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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民终267号开庭送达公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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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267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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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终267号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妮与被上诉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由审判员杨莹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舒晗。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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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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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535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张学 被上诉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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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审理通知书 (2021)粤03民终35350号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学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现因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一、本案由审判员路德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妍婷、审判员刘灵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路德虎主审本案。书记员为马雪梅。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 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 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 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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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
3 |
(2021)粤03民终353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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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535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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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35350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学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现因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路德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妍婷、审判员刘灵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路德虎主审本案。书记员为马雪梅。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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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
4 |
(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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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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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学与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1.终止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深港豪苑名商阁8G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预查封;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之间的《深港豪苑认购书》合法有效,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继续为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3.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按每月100元人民币每平方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从2000年6月14日计算至取得房产证之日止,暂计357002元;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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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5 |
(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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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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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学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学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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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6 |
(2021)粤03执异3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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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复332号 | - |
当事人-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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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复332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崔伟华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执异3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复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崔伟华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执异32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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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7 |
(2020)粤0304清申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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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清申24号之三 | 申请公司清算 |
当事人- 深圳百士特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重化工业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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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清申24号之三深圳百士特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省重化工业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百士特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清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东省重化工业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百士特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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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8 |
(2020)粤0303民初442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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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26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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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267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陈德荣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陈德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267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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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9 |
(2020)粤0303民初44084-440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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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084-4408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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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084-44088号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原告李栋、张艳华、范先云、迟跃民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五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084-44088号民事判决书及44084-44086号上诉状,内容为:44084号:驳回原告李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13元,由原告李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原告李栋提起上诉。44085号:驳回原告张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29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原告张艳华提起上诉。44086号:驳回原告张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46元,由原告张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9日,原告张艳华提起上诉。44087号:一、不得执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深港豪苑豪轩阁20B的房产;二、驳回原告范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3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07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73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44088号:一、不得执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深港豪苑豪轩阁12D的房产;二、驳回原告迟跃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5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6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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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10 |
(2021)粤0303民初191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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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146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李妮 被告- 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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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146号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妮与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91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4日09时15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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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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