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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豪物流

    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20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衢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33号 浙江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4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赴衢州市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惠商路与同舟路交叉路口西侧发现7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渣土车辆正在处置渣土。经初步调查发现,其中1辆车(车牌号为浙B2N972)的所有人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内未携带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经查,2022年4月23日,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车牌号为浙B2N972的车辆由驾驶员苏小辉驾驶,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螺东路杭州锦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装载渣土,于2022年4月23日16时30分运至衢州市龙游县城北经济开发区惠商路与同舟路交界口西侧区域,被接投诉举报前往现场的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驾驶员苏小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现场照片3张、现场图1张;3、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向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询函1份及复函1份;5、苏小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受委托人苏小辉送达了衢龙综执罚先告字〔2022〕08-00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受委托人苏小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委托人苏小辉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游县支行营业部(账户:龙游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00580*********010001)、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427*********000312)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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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4 详情
    2 金运政罚〔2021〕40189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0日10时52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环城西路对浙B1U212/浙B261B挂自卸挂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姚金涛,车辆所有人是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土从金华到兰溪,兰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2月2日兰溪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方子军、毛根富承办此案。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姚金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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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详情
    3 温运政罚〔2021〕9031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3时50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与东仓路交叉口对浙B2N268/浙B755F挂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沙子从平阳县到杭州,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1月17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唐宾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灵溪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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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4 温运政罚〔2021〕9029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3时50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与东仓路交叉口对浙B2U277/浙B560D挂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11月16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对唐宾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灵溪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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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5 温运政罚〔2021〕9030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23时50分,苍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与东仓路交叉口对浙B1U212/浙B261B挂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11月16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对唐宾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灵溪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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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6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319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08时10分左右,当事人所属浙B2D989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116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仓前街道杭州机场轨道快线土建施工SGJC—1标段(苕溪站、仓前车辆段出入场线、1号区间风井、苕溪站-杭州西站区间)工地出发,装载一车工程渣土(余泥),准备运金华市金东区南二环东路旁的一处场地去。当日09时48分,车辆行驶至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西线与龙大线交叉口时被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仓前中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当事人车辆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098887号),依法暂扣了涉案车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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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详情
    7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28号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4日5时30分,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派徐小龙驾驶车牌号码为浙B2M831(浙B567L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萧山中转站装载18立方米建筑渣土,前往诸暨市姚江镇海亮工地进行处置,途径诸暨店口镇集镇,于当日6时40分在诸暨市店口集镇枫叶路被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中队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渣土18立方米且此前多次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局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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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详情
    8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27号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9时,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使用一辆车牌号为车头浙B2G582、车斗浙B362B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了渣土,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出发,经次坞集镇、十店线,最后运往金华市进行处置。于2021年8月2日10时08分,车辆在途经次坞镇十店线凰桐村段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车上装有渣土约19立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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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详情
    9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26号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2日7时多,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使用车牌号码为浙B2M831(浙B567L挂)、浙B1V057(浙B729F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萧山区临浦镇出发到萧山临浦中转站装载36立方米建筑渣土,途径诸暨市店口集镇,到诸暨市姚江镇海亮工地去处置,于当日10时25分左右在诸暨市姚江镇海亮工地被诸暨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渣土36立方米,且此前多次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局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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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详情
    10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85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27日上午,当事人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F87138(皖FE17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萧山区蜀山街道环新路的萧山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处建筑垃圾处置点装载一车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途经环新路、103省道、临北路等,拟运往金华市金华西高速口不远处的一个消纳场消纳。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左右,在萧山区临浦镇临北路上自西向东行驶,途经临北村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车当事人尚未取得《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及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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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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