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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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22〕28号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70%的罚款157508.75元;对你单位取得未入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对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17508.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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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详情 |
2 | 嵊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7号 | 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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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3 | 绍税二稽罚[2020]9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公司2017年度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向上海侠珂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发票号码57438301--57438822,金额2038864.95元,税额61165.05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在2018年度5月公司已进行了换票。2.公司2017年度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向杭州奉坑建材有限公司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发票号码21151934--21151947,金额1359223.29元,税额40776.71元,价税合计1400000元。于2017年12月结转成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400000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9384663.2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46165.8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96165.8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0000元。3.公司取得安徽省淮南市税务局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64320,发票号码18053832-18053834,价税合计299985元。公司于2016年12月进行结转,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99985元,应予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4702381.5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75595.3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100599.1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996.2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297497.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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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4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9]54148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中旬招录岳某(男,身份证号51302219890802XXXX)和鲜某(男,身份证号51302219910320XXXX)到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在建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派三期工地,截止目前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岳某和鲜某的情况,并主动告知二人主动申领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并处责令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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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5 | 淳公(青)行罚决字[2019]50981号 |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08日14时27分,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玉润华府房产项目工程部未将流动人口余某某的人员离职信息在三日内报送至公安机关。其公司行为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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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6 | 杭城法(经)罚字[2019]第11003906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8日14时,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新雁公寓北侧空地里偷倒了三堆装修垃圾,污染面积共计约25平方米。经查当事人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倾倒装修垃圾的地方不是指定的消纳场所,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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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7 | 杭城法(经)罚字[2019]第11003831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28日15时,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岸街与规划支路四交界处东侧有装修垃圾偷倒,共计约32立方米,污染面积共计约30平方米。经查当事人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倾倒装修垃圾的地方不是指定的消纳场所,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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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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