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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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公(海)行罚决字[2021]00310号 | 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02日21时30分许至3月3日3时,凯悦KTV在经营过程中保安员提前离岗,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两名女服务员工作期间未刷IC卡,歌厅未建立营业日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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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详情 |
2 | 三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03号 | 三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06月20日02时55分,三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海勇(0909662017090496)、陈忠华(0909662018070362)对位于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场的法定代表人方从忠出示执法证并告知相关权利。检查过程中,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检查到该场所A01号包厢时,该包厢有一群客人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方从忠清理客人,并停止营业。检查过程中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方从忠全程陪同,检查于2019年06月20日03时10分结束。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2019年06月20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予以立案,作进一步调查。06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从忠进行调查询问。方从忠承认其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通过仔细调查,取得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3、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从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确认。5、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从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本案已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调查取证环节,调查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2019年0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结合《三门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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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3 | 三(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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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详情 |
4 | 三公(海)行罚决字[2017]11643号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海游派出所民警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凯悦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宾馆318房间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经查,318房间住宿登记者为林某,实际住宿者为王某。另查明:2017年10月12日,该酒店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三门县公安局处罚。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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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1号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疏散走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疏散走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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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号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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