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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鄞州玲珑

    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健巷85、87、89号203室、65号204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鄞卫医罚〔2022〕39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LJF7C现已查明:2022年01月20日,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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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6 详情
    2 (鄞)应急罚〔2021〕405号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0-25对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0月21日,根据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秦辅时、何皇领,对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级考核结果等情况。”,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n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部商务区)应急责改〔2021〕023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前完成整改。\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事实;","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部商务区)应急责改〔2021〕023号);用以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采取的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前完成整改的应对措施;","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原野和安管员刘丽进行调查询问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相关当事人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的事实。","其他相关证据材料。"]\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n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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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 详情
    3 甬鄞卫医罚〔2021〕4425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使用美容中医科主诊医师金X奎、护士胡X艳为顾客进行注射、激光、黄蓝光等美容皮肤科项目的操作治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查明,你单位2020年07月07日曾因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过,我局经合议认为,应予以你单位从重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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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详情
    4 甬鄞卫医罚告〔2021〕4281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的行为A,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明,你单位的行为A,于2020年07月07日曾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同时,你单位又具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违法程度较轻情形,该情形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从轻情节。且本案没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鉴于你单位同时具有上述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你单位“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应为本案的主要情节,应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为A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你单位的行为B,不符合《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修订)五、麻醉过程中质量控制(六)关于“麻醉医师应全程床旁严密监护患者(高度推荐),关注手术进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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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详情
    5 甬鄞卫医罚〔2020〕4210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行为A,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行为A具有上述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予以你单位从轻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为A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你单位行为B,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行为B具有上述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予以你单位从轻处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为B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经综合考虑,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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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7 详情
    6 甬鄞卫医罚〔2019〕4198号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05月16日至2019年08月13日,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免费为顾客开展心电图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9月18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原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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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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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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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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