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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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德礼、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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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夏德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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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周斌、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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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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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夏德礼、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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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夏德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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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任卫东、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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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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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谢启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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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谢启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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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石代明、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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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代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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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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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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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王新、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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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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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夏德礼、湖北十堰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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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夏德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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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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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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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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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鄂0303执恢301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1 | 详情 |
2 | (2021)鄂0303执2240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1 | 详情 |
3 | (2021)鄂0304执恢194号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3 | 详情 |
4 | (2021)鄂0303执1060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5 | (2021)鄂0303执910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6 | (2021)鄂0303执747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7 | (2021)鄂0303执730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8 | (2021)鄂0303执727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9 | (2021)鄂0303执710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详情 |
10 | (2020)鄂0303执1342号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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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公告(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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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303执91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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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鄂0303执910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鄂0303执9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9)鄂03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263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张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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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2 |
(2020)云01民初21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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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2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华 孙正林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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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2144号孙华、孙正林: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孙正林、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偿还截止于2020年4月30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810432.88元及利息人民币7079535.5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6810432.88元为基数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孙华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下还款义务,则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华追偿;三、由被告孙华向原告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4947元;四、驳回原告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56.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为人民币116656.68元,由被告孙华、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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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3 |
开庭公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诉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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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03民初14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临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神榕国际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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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鄂0303民初1487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临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神榕国际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湖北玉福度假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支付原告汇票款5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20年1月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00万元自汇票2019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被告临沂万信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决被告北京神榕国际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中的4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廷)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花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承办法官: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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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4 |
(2020)云01民初21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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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2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华 孙正林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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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2144号孙华、孙正林:本院受理(2020)云01民初2144号原告云南通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华、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孙华偿还借款人民币1038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月息按2%计算利息4567200元,截止起诉之日本息合计14947200元);二、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正林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14:00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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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5 |
执行公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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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03执44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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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鄂0303执440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鄂0303执4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9)鄂03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①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支付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③支付案件受理费46975元,负担执行费5394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吴公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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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6 |
上诉状公告(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诉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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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民初19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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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鄂0303民初1911号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诉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承办法官: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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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7 |
判决公告(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诉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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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民初19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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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鄂0303民初1911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诉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信义结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75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承办法官: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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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8 |
判决公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诉十堰塞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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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民初6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十堰塞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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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鄂0303民初688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诉十堰塞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75元,由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长春市奥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承办法官: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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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9 |
判决公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诉十堰塞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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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民初6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十堰塞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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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鄂0303民初687号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诉十堰塞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张掖市金芋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3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承办团队: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承办法官:彭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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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10 |
(2018)粤06民终31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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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1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 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宏泰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 孙正林 孙华 当事人- 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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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150号孙正林、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上诉人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衡阳市雅典娜石英石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卓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宏泰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孙正林、孙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2018)粤06民终字3150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21行“2692824.4元”补正为“2520775.6元”;第十四页第7行、第9行、第15行、第16行“2496824.4元”补正为“2324775.6元”;第十七页第22行“2463612.2元”补正为“2291563.4元;第十八页判决第三项“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宏泰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63612.2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以2463612.2元为基数,按日0.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宏泰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91563.4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以2291563.4为基数,按日0.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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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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