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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升

    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1幢1单元301室-2
    • 简介:-
    • 行政处罚 2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4866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顾家桥社区西溪家园安置项目工地的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于2021年06月29日招用务工人员曾某某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务工人员曾某某的相关信息,于2021年07月0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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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详情
    2 余公(五)行罚决字[2021]02689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于2021年04月10日招用务工人员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2021年0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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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详情
    3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1-0029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08日22时47分,当事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家园安置二标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经过现场噪音测试,结果为75.7分贝,超过国家标准20.7分贝。施工内容为:工地基础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为:1台混凝土输送泵、1辆重型专项作业车、1支振动棒,噪声是由上述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该施工工地西侧为五常街道卫生院。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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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详情
    4 余公(五)行罚决字[2020]05416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用务工人员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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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详情
    5 杭税三稽罚[2020]290 杭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实际从个体户杨杰锋处购入货物,却取得杭州正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18350877,对应金额18786.32元已在2017年1月结转成本,对应进项税额3193.68元在2017年1月认证抵扣,至今未作调整。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需补缴增值税3193.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3.56元、企业所得税4600.7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以上述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400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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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详情
    6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1052004290032号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4月02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临平街道荆长路绿汀路东路口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两侧50米范围整洁。经查,当事人承建的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家园安置项目,在2020年4月2日上午,冲洗车辆的工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运输车辆出入工地时有个别车辆的车轮未冲洗干净,将泥土带出工地,工地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两侧50米范围整洁,致使工地西侧的荆长路及绿汀路口路面受污染,污染路面长10米、宽5米,污染路面50平方米,当事人在工地出入口按要求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使用正常,当时工地出入口未发现车辆出入,但车辆出入的痕迹明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承认有车辆出入,且冲洗不彻底,致路面污染。当事人现场立即进行了整改,冲洗了污染路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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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详情
    7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52001070036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15日06时许,当事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三墩镇莲紫路三墩北单元B-R21-03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程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12月15日22时15分被我局三墩中队王斌、袁海燕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71.9dBA,超过标准值16.9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19年1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19年1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噪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场界外1米处测得噪声值为71.9dBA,该值超出测点所处Ⅳ类区域(55dBA)夜间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值16.9dBA),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19年1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机械设备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2019年12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夜间施工时间、地点,使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噪声超标情况及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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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7 详情
    8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9]55891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的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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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详情
    9 西城法罚字[2019]第21014019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5日10时0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9时0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甲来路三墩北单元B-R21-03地块工地移动窨井盖,将一根电缆通过该窨井串联到工地内,窨井口放置了一根长1.0米的钢筋,导致井盖无法盖实。现场未发现窨井盖损坏或者管道堵塞。当事人立即将电缆撤出,将窨井盖复位,于2019年5月5日10时3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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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3 详情
    10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01920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01月08日16时30分我局西湖留下中队林雁、胡国华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梦溪街屏基山路口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工程运输车辆2019年1月8日16时25分未冲洗干净就驶离工地,造成工地出入口路面被污染。经测量,污染路面面积长4米,宽1米,面积为4平方米。污染路面的是车辆车轮带出的泥水和泥土。被查时,车辆已驶离,驶离车辆为空车。该工地出入口已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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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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