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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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9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04日09时26分,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78号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被我局执法队员查处。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该行为系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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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42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西湖区教工路浙江新时代文化创研基地EPC工程项目工地内食堂是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单位,2021年11月29日15时40分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当事人在其食堂内设置了塑料材质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塑料包装袋、鸡蛋壳、肉皮、蔬菜等废弃物,且该垃圾桶上无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34552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前整改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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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31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运输渣土车辆到西湖区杭政储出(2018)59号地块高品住宅工地卸完渣土,于2021年09月11日10时10分左右空车驶离工地,因车辆未冲洗干净,车辆轮胎泥印造成工地出入口路面污染,于2021年08月06日10时30分被查处,现场污染路面面积长8米,宽2.5米,计20平方米。西湖区杭政储出(2018)59号地块高品住宅工地已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32985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9月11日13时前将路面清扫干净。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实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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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4 | 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108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1日瓜沥派出所民警在对瓜沥镇新港村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葛某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经调查发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身份信息,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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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5 | 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1085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1日瓜沥派出所民警在对瓜沥镇新港村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亢某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经调查发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身份信息,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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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6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4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1年09月20日04时左右开始在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公共场地内占用道路堆放加气砖,现场当事人在其门店前责任区道路上堆放两堆加气砖。经测量,东面一堆面积为3.51平方米(长3.9米,宽0.9米),西面一堆面积为50.7平方米(长6.5米,宽7.8米),共计占用道路面积54.21平方米。2021年09月20日09时20分被我局古荡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0日14时00分前将现场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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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7 | 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1058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4日瓜沥派出所民警在萧山区瓜沥镇东社村某号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周某、汪某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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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8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法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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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9 | 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1019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28日瓜沥派出所民警在萧山区瓜沥镇新港村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空港城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罗某、魏某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相关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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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10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上城区解放路40号杭政储出(2017)73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建设工地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至2021年4月15日14时07分案发时,当事人利用施工场地内遗留的窨井管道向工地西侧马坡巷市政污水管道排放当事人工地内生活区、化粪池等污水。现场当事人未设置隔油池及化粪池,废水直排污水管网。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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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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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吴啸川 |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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