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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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综执罚字〔2019〕第8303011911150041号 |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8日10时30分,当事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金鼎府工地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直至2019年09月18日10时30分被我执法队员查获。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系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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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2 | 建城法罚字[2019]第21003034号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名称: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龙。2019年03月20日08时5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04号时,发现该处人行道存在占道堆物,物品为钢管、脚手片、连接件,面积85.5平方米。施工负责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许可。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04号人行道上占用物品是用于搭建脚手架,施工单位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另经查证,3月19日执法队员因为经营户投诉施工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野蛮施工,曾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并接收复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叁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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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详情 |
3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8]12464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8年5月03日开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雇用外来员工在该但单位内上班,但该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于2018年0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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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24941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22时00分开始,在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路云溪香山北区段夜间施工作业,2017年8月1日00时10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现场施工项目为象山路提升改造工程,噪音主要由刨路机、压路机、重型自卸车作业产生的,现场测量施工噪声为55.8dB(LAeq)。该施工作业开始于2017年7月31日21时30分,因为该施工需要封路施工,白天无法进行,只能夜晚施工。后于2017年8月1日4时40分结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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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2816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8月28日16时1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15时4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余杭塘路弘德路交叉口西溪银泰工程工地处置工程渣土,现场一辆车号为浙A5A658的黄色自卸车正在装工程渣土(废弃水泥砖块),准备运往西湖区振华路一工地铺设临时道路。该工地共计产生15方左右工程渣土。至查处时,当事人并未处置工程渣土。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事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渣土的处置与运输。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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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2662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8月16日22时27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22时00分起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西湖区余杭塘路弘德路交叉口西溪银泰工程工地动用一辆泵车、两辆混凝土搅拌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地下室混凝土浇捣施工。队员现场当场测得噪声值为66.0dBA,超出标准11.0dBA。当事人于2017年8月16日22时35分左右停止施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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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淳安监管罚【2017】11号 | 县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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