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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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滢滢、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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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宋滢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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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辛明、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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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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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何志鹏与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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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何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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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辛明与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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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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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自新、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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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自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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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胡海明、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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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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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胡海明、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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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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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丁新、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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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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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何志鹏、舒伟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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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何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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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熊中谓、舒伟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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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中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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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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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姚国保 被告-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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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1-16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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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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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103执59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2 | (2019)赣0121执257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7 | 详情 |
3 | (2019)赣0121执257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7 | 详情 |
4 | (2019)赣0121执257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7 | 详情 |
5 | (2019)赣0102执2178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1 | 详情 |
6 | (2019)赣0121执127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1 | 详情 |
7 | (2019)赣0121执108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8 | (2019)赣0102执23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9 | (2017)赣0102执1692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1 | 详情 |
10 | (2017)赣0102执855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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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袁铂凯与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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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5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袁铂凯 当事人-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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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铂凯与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铂凯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拆迁补偿资金4311万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8月12日开始,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日的和息为98200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眼一天)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联系人:欧阳晓明时君晔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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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原告辛明诉被告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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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93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辛明 被告-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舒伟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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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本院受理原告辛明诉被告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931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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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3 |
原告何志鹏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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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0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何志鹏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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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志鹏与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何志鹏借款本金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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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4 |
原告魏国保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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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37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国保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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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国保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魏国保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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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5 |
原告罗兰妹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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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兰妹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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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兰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兰妹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陈园、书记员章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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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6 |
原告范智荣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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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范智荣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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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智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智荣借款本金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陈园、书记员章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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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7 |
原告魏淑萍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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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5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淑萍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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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淑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淑萍借款本金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陈园、书记员章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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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8 |
原告陈跃武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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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跃武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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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跃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跃武借款本金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陈园、书记员章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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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9 |
原告魏莉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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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5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莉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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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莉借款本金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陈园、书记员章旭。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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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10 |
原告魏国保诉被告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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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37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国保 被告- 舒伟国 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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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伟国、江西省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国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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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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