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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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2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鉴于当事人未标明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在20瓶以下,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100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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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2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3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鉴于当事人为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充装燃气的数量在5瓶以下,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6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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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3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4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报废和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的数量在5瓶以下,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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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4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31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造成燃气用户使用报废和超期限未检验气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按照《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104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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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5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30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在给气瓶充装燃气前没有仔细检查,2021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州南太湖新区杨家埠街道西塞村徐金坞自然村2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对1瓶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对该气瓶扫码显示气瓶登记单位:湖州天柱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单位: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目前,该气瓶被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重新检验、登记再使用。鉴于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1瓶,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积极整改,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湖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74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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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6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9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在充装瓶装燃气时,没有严格做到对气瓶检验要求。2021年6月19日我局在杨家埠街道西塞村徐金坞自然村2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对1瓶超期限未检验气瓶充装瓶装燃气,对燃气瓶二维码扫码显示,钢瓶检验有效期至:2020-08,末次充装日期:2021-01-06。目前,该气瓶被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重新检验、登记再使用。鉴于当事人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对1瓶超期限未检验气瓶充装瓶装燃气,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按要求整改,故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湖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6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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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7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2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向燃气用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燃气气瓶的违法事实,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情节轻微违法充装的气瓶数量在5瓶以下,故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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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8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1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湖州佳利达经贸有限公司向湖州市成业路116号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数量为1只)。至2021年4月12日9时45分本局查处时,该气瓶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超期限未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数量为一只,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落实整改,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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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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