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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奔马交通

    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美林街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桂玉交运政罚〔2021〕110号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来函,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调查取证,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K-A9771客车在2021年6月18日广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规定线路(玉林至中山)行驶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行车线路为广东中山-广州市广园高速-广西灵山,途经广州市广园高速路口违规上客2人。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图片2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K-A9771)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8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A977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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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9 详情
    2 桂玉交运政罚〔2021〕109号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来函,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调查取证,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K-A9771客车在2021年6月18日广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按照规定线路(玉林至中山)行驶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行车线路为广东中山-广州市广园高速-广西灵山,途经广州市广园高速路口违规上客2人,该车驾驶员未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图片3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8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A977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3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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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9 详情
    3 桂玉交运政罚〔2021〕135号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2021年9月1日9时30分市民投诉,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调查取证,桂K-18262车辆于2021年8月27日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从广西灵山运送33名乘客前往广东东莞,该车核定线路为玉林至南宁线。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图片各1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K-18262)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1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1826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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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详情
    4 桂玉交运政罚〔2021〕072号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东省徐闻县交通运输局来函,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钟彦调查取证,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K-Y1631客车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不按照规定线路(玉林至南宁线)行驶,长期在玉林至广东徐闻及玉林至广东等地方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图片各1份、行车监控数据4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桂K-Y1631)客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7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Y163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行车监控数据4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第一百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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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详情
    5 桂玉交运政罚〔2021〕073号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广东省徐闻县交通运输局来函,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钟彦调查取证,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桂K-Y1631客车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不按照规定线路(玉林至南宁线)行驶,长期在玉林至广东徐闻及玉林至广东等地方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证据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图片各1份、行车监控数据4份。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7月9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Y1631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代理人身份信息。6.图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7.行车监控数据4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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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详情
    6 桂玉容交运罚〔2020〕0057 容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桂K-A1682大型客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经营客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8月17日现场笔录1份;(二)2020年8月17日询问笔录1份;(三)2020年9月3日对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我局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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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详情
    7 桂岑交罚[2020]D-9号 岑溪市交通运输局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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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详情
    8 桂玉交〔2020〕道路运政处罚案件第036号 玉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通报,2020年2月1日20时左右,驾驶员骆学珊驾驶车牌号为桂K-Y1631的车辆在广东东莞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该车于2020年2月1日20时左右从湛江徐闻搭载乘客35人至广东东莞大宁;2020年2月2日8时从广东东莞大宁返回湛江徐闻;2020年2月3日12时05分进入高速玉林东出口。该车在新型冠状肺炎防控期间未执行停运规定,该公司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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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7 详情
    9 桂玉北交[2019]道路路政处罚案件第016号 北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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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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