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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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5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15时35分,我局临平中队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平区九曲营路286号东侧毁损燃气设施。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30日与临平区临平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了“临平街道梅堰小区老旧住宅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施工前已向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报备,签订了《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及《告知书》,当事人没有对管线的走向和深度进行确认,没有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在施工工程中工人使用了挖掘机,不慎将埋于地下的一根PE材质的De50中压燃气管挖破,造成燃气泄漏。事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拨打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抢救电话报修。燃气公司抢修人员于2021年11月12日16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抢修工作于当日16时45分左右结束。该行为造成梅堰小区7—18幢全部用户,共计416户停气一小时左右。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还未对该起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赔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临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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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7日16时33分,我局临平中队通过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临平街道梅堰小区3幢东侧毁损燃气设施。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与临平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了“临平街道梅堰小区老旧住宅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施工前未向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报备,也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及《告知书》,但事后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进行了《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书》及《告知书》的补签,当事人没有对管线的走向和深度进行确认,没有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补签了《燃气管道保护交底记录》。在施工工程中工人使用了挖掘机,不慎将埋于地下的一根PE材质的De50低压燃气管挖破,造成燃气泄漏。事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拨打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抢救电话报修。燃气公司抢修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15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抢修工作于当日16时20分左右结束。该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影响。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临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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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详情 |
3 | 湖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225号 | 浙江省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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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3月29日10时44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接中队AI系统监控抓拍发现萧山区高新五路与恒盛路交叉口萧政工出[2020]43号工地出入口存在泥沙污染恒盛路路面的情况。经查,当事人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萧政工出[2020]43号在建工地进行建设作业,出入工地的施工车辆轮胎上带有泥沙,驶离工地时泥沙污染了恒盛路,当事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导致当事人的市容责任区污染。2021年03月15日当事人与我局签署了《萧山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范围及责任要求告知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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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5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61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27日,南湖区湘家荡管委会建设交通管理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嘉兴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榴湘湖湾项目施工现场外架清理扬尘控制不到位,执法人员随即发放了《建设施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工地立即整改。2020年6月4日,南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到该工地复查,发现现场积水、积淤泥现象严重,材料堆放混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清理,部分裸露土方未及时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失效,对防扬尘的措施整改未落实到位,再次发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南2020联检-06-02,责令工地停工整改。2020年6月15日,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完成整改,嘉兴市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同意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复工申请。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沈乐身份证复印件、沈乐的询问(调查)笔录、工程复工报告、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建筑业领域违法案件移交案卷》南建案[2020]11号等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潭湘路南侧的石榴湘湖湾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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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6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52006010014号 | /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0年05月03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荷禹路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8号楼8层楼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0.3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5.3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0米是乾北嘉苑小区,南侧约200米是乾元安置房4号地块(二期),西侧是荷禹路,北侧约50米老年中心过渡房。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294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施工至2020年05月04日03时停止施工。2020年05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0年05月04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1日因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立案查处,案件编号为【142019102520191】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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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详情 |
7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13012005270053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20年05月13日15时3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学府路医学院西侧的柯家安置小区一标段工地项目部,设置了1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作为该工地项目部的垃圾分类责任人,对该工地项目部垃圾分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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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8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805200114001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3日22时48分发现,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安置房二期二标段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工具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振动锤,环境噪声由上述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经过现场测试,噪声值为57.5dB超过该区域国际环境噪声标准2.5dB。该工地东侧约20米为华丰路,西侧约50米为茅和线,南侧约40米为华丰社区,北侧约20米为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安置房二期一标段项目工地,其中南侧有居民居住。2019年12月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联系函意见:“经查该工地该时段未经夜间施工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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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9 |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51911290021号 | /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10月21日1时03分,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荷禹路乾元三期安置房项目进行产生夜间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工地7号楼地下室夹层混凝土浇注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泥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5.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0.6dB(A),距离工地东侧100米是乾北嘉苑小区,南侧是乾元二期安置房项目工地,西侧和北侧都是空地。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19〕第000046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是因为施工过程中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2019年11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19年10月21日1时03分,该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证实了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夜间施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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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10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5191125007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5日23时03分,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桩基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主要是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振动锤,环境噪声由上述施工工具运行过程中产生。经过现场测试,噪声值为58.7dB超过该区域国际环境噪声标准3.7dB。该工地东侧约20米为华丰路,西侧约50米为茅和线,南侧约40米为华丰社区,北侧约20米为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安置房二期一标段项目工地,其中南侧有居民居住。2019年10月2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联系函意见:“该作业未经我单位审批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大禹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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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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