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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医疗

    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39号二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舟卫医罚[2021]18号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处罚人:舟山广安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0926497E现已查明:一、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负责人为钟琦静,营业场所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1556号。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名称为舟山广安医院;地址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1556号,法定代表人为钟琦静,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9年12月3日。二、当事人在患者芦杏翠、赵亚娣、付士军住院病历资料中,均有一份“舟山广安医院检验报告单”,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且有当事人医师罗军、鲍建华的签字,但当事人并无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资质,以及在患者张友存病历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单里“检验医师”一栏未见手写或电子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构成违法。三、当事人在患者张平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舟医会鉴字[2021]0007号)中被鉴定为承担次要责任,在患者王永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舟医会鉴字[2021]0008)中被鉴定为在术前谈话中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构成违法。四、当事人在对复用医疗器械清洗灭菌时未规范执行《WS507-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6.5.3“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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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详情
    2 舟市监普处〔2021〕258号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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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详情
    3 舟卫医罚〔2021〕17号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舟卫医罚告〔2021〕17号当事人: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1556号,法定代表人:钟琦静,2021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的函》中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妇女保健科及围产期保健专业等诊疗科目开展正常妊娠监督等围产期保健诊疗服务。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医-07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日,本案由本机关受理并立案,对你单位涉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通过询问相关医技人员,调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一、你单位持有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浙江广安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广安医院,法定代表人为钟琦静;持有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核准妇女保健科及下设二级科目。二、你单位在未取得妇女保健科及围产期保健专业等诊疗科目的情况下,于7月8日擅自为孕妇钱某某提供胎儿发育情况检查等围产期保健诊疗服务,并作出正常妊娠监督的诊断。三、你单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78元,上述违法行为目前无证据表明给患者造成伤害,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医疗服务类第29条,违法程度为“较轻”,情节后果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1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经合议,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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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详情
    4 2021-1010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查明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对进院大门车辆内所有人员测温,未对院内未戴口罩人员及时劝阻,陪护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陪护证无法有效核对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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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详情
    5 舟卫传罚﹝2020﹞2号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等案舟卫传罚﹝2020﹞2号当事人: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0926497E,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3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琦静2020年9月3日,本机关在对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勾山东海西路2131号舟山广安医院进行国家“双随机”任务现场检查时发现舟山广安医院涉嫌存在未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9月3日对该案受理并立案,调查终结后经合议,对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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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详情
    6 舟卫医罚﹝2020﹞3号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案舟卫医罚﹝2020﹞3号当事人: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0926497E,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3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琦静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唐玉洁从事激光类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对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对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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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详情
    7 舟市监普处字〔2019〕127号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二、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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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详情
    8 舟卫医罚﹝2019﹞6号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对舟山广安医院进行省级双随机抽检时发现:1、***出入院证中入院医师签名与住院病案首页医师签名不一致;2、住院部11号***病历病程记录中2019年6月7日和6月10日医师查房未签名;3、***心电图报告(会诊)单中测验记录报告医师为***。该单位涉嫌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行为,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将本案件受理并立案,现已查明:1、该单位抽查的病历存在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经后续整改,你单位已加强了病历质量的管理,故对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2、该单位员工***仅持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心电图《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心电图检查操作,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独自为患者李银花出具心电图报告,做出“1、窦性心律,2、左室肥大,3、T波改变”的心电图诊断及见解。3、2019年6月24日,现场复查发现针对6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单位已整改完成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该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5﹞8号)第三类第二项第30条裁量标准,经合议,现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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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1 详情
    9 舟卫医罚﹝2019﹞1号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案舟卫医罚﹝2019﹞1号被处罚人:舟山广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0926497E,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23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琦静。2018年9月12日,本机关就投诉举报内容对舟山市普陀区东海西路213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地址挂有舟山广安医院牌匾、标识,场所内正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其中门诊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医疗美容中心、中医科等科室内均有患者正在接受治疗,输液大厅内有若干患者正在输液,住院部有患者住院。2、当事人现场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机构名称为舟山广安医院,地址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海西路2180号,法定代表人为钟琦静,无法出示现址东海西路2131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符合《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陆拾肆万捌仟壹佰柒拾元贰角伍分(648170.25)。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罚没款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20050135,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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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详情
    10 舟市监处〔2018〕16号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公布施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84元;2、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人民币272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998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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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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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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