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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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26-003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使用浙C5045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瓯浦垟街坊A-24-2地块北面康兴路上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度为96米,污染面积为96平方米,该行为已影响市容。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弘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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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详情 |
2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06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温州弘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温州市旧城A-23b地块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渣土)方量约4000立方米。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当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在本然年度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5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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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详情 |
3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70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使用牌照为浙C39234的重型自卸货车超出核准将温州市旧城A-23b地块工程工地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外运至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滨江云谷未来社区B-06地块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按核准证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了处置,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性质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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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 详情 |
4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51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10月08日13时50分,当事人在景山街道兴海路(兴海路靠近振瓯路路段)使用一辆牌号为浙C32390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辆在行驶运输时因车轮未清洗彻底,在车行道上留下了车轮带泥运行的痕迹,污染路面长12米。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0月08日在温州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兴海路靠近振瓯路路段)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行为。2021年10月08日14时30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此次属一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2021〕立字第02-0065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不属于重要街道。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佰零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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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详情 |
5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50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32385的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仰双片区黄龙单元瓯浦垟街坊A-24-2地块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途经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与水心路交叉口路段被查获,处置方量为20立方米,类型为渣土。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方式择一缴款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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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6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7-013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28日,藤桥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2021年8月28日,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C32399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鹿城黄龙一工地场地地表开挖产生的建筑渣土等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处置的方量为2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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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详情 |
7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125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上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1年09月0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8月31日12时50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12713重型自卸货车将温州市鹿城区绿城广场二期项目地下室清理出来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上,该建筑垃圾为渣土和沙子的混合物,共16立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和驾驶员情况;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建筑垃圾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2021年0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6-01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8月31日在温州龙湾区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鉴于当事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未整改。且2019年1月1日起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一次。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停车场西侧对面空地不属于重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36,违法种类: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5日内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903330303001687)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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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详情 |
8 | 温路政罚〔2021〕04909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22时19分,浙C58644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洞头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1.6吨。7月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对龙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弘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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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9 | 温路政罚〔2021〕0491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6日4时27分,浙C58644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洞头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7.65吨。7月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对龙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弘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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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详情 |
10 | 温路政罚〔2021〕04910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8日19时1分,浙C58644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洞头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85吨。7月2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对龙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弘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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