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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宇药业

    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五大道15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1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环临罚字罚[2021]第2000035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

    见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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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详情
    2 台环临罚字[2020]91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91号当事人: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勇军,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569921XL。本局根据2020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9月17日,我局接中央生态环保督查信访交办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台州绿科2020(气)字第0335号)显示:当事人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氨和非甲烷总烃浓度超出DB33/2015-201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陈庚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屠勇军身份证复印件、陈庚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3页。该证据由被委托人陈庚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页、现场照片6张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原料药及其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RTO进、出口进行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原料药及其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RTO进、出口进行采样,陈庚对无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超标确认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102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六、《检测报告》(台州绿科2020(气)字第033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7页。证明了台州市绿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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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详情
    3 台环临罚字[2020]125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25号当事人: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勇军,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569921XL。本局根据2020年8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11日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8月28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接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反映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口的采样管放到雨水收集池盖板上的水桶内。经现场核实,对当事人雨排口和在线留样进行采样复核。《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195号)显示:雨排口化学需氧量和总磷项目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而雨排口在线留样达标。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陈庚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法人屠勇军、被委托人陈庚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3页,由陈庚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被委托人张春伍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2页,由张春伍本人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证人徐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由徐鹏本人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该证据分别由本局执法人员和台州市环科环保设备运营维护有限公司人员徐鹏于2020年8月28日现场制作。证明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口的采样管放到雨水收集池盖板上的水桶内,对当事人雨排口和在线留样进行采样的事实;五、《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8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8日和2020年9月11日对陈庚和张春伍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口的采样管放到雨水收集池盖板上的水桶内,对当事人雨排口和在线留样进行采样,陈庚对超标数据确认及产生原因解释的事实;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该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徐鹏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将安装在雨水排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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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详情
    4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3号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五大道15号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四条,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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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3 详情
    5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0号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沿海工业区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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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椒安监管罚〔2017〕19号 区安监局

    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在椒江区岩头工业区一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红铝甲苯溶液,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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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五大道15号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6666135010026105820)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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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2号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五大道15号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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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4号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五大道15号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占用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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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号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杜桥镇东海第五大道15号的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关于消防控制室执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决定给予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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