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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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40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09日13时3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巡查至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时,发现该场地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根据现场痕迹询问确定,当事人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工地负责人赵焕明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场地未获取合法消纳工程渣土的审批手续。经现场测量,已经消纳的工程渣土为126立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4689号)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241号)各1份,要求当事人整改并接受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工程渣土许可制度,扰乱了工程渣土管理秩序,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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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5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0时3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直街200号(南湖酒厂安置房项目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公司项目部分别在一个办公室的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发现有橘子皮等易腐垃圾和一个垃圾集置点的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菜叶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由该公司员工予以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100485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12时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当日10时43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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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详情 |
3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3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5日11时0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巡查至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时,发现该场地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根据现场痕迹询问确定,当事人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工地负责人赵焕明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场地未获取合法消纳工程渣土的审批手续。经现场测量,已经消纳的工程渣土为126立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9799号)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084号)各1份,要求当事人整改并接受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工程渣土许可制度,扰乱了工程渣土管理秩序,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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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4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1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9月14日16时30分,我局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虎山路杭政储出【2017】66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项目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工地门口冲洗车辆,致使部分泥沙流到工地外的城市道路上,最终排入工地外的市政雨水管内,现场未造成雨水管阻塞,执法人员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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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5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53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8日在杭州富阳区富春戒毒所工地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为,扰乱了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消纳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消纳工程渣土。经登记的消纳场地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之规定,属于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式1*(2000*(1+(1000-200)/50*0.2))(上限为20000,下限为2000)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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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详情 |
6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9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5日23时0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地正处于打桩阶段,施工工具为灌装混凝土车一辆,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4677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073号)各一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夜间作业许可秩序,扰乱了夜间作业管理秩序,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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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详情 |
7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98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6日23时0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地正处于打桩阶段,施工工具为灌装混凝土车一辆,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4678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074号)各一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夜间作业许可秩序,扰乱了夜间作业管理秩序,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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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8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48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6日23时3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地正处于打桩阶段,施工工具为灌装混凝土车一辆,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4679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075号)各一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夜间作业许可秩序,扰乱了夜间作业管理秩序,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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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9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38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6日08时30分,我局城西中队执法人员蒋玮、何洪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钢圈厂路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垃圾集置点的垃圾桶内有生活垃圾混投情况。执法队员经核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保洁负责人王杰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因保洁专管员监督不力,以致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未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取证照片1份。执法人员当场向保洁负责人直接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富综执罚调通字【2021】第8329797号)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富综执罚责改通字[2021]第8322082号)各1份,并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6日09时00分前将垃圾集置点的垃圾桶内混投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当事人行为侵害了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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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10 |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1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实施了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05月13日,当事人杭州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施工过程中将生活污水及未经过预处理的基坑污水排入永强路市政排水管网,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水口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身份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情况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2021年4月份自来水用水量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自来水使用三方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水口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且用水量无法查实;4、《整改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2021年0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2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05月13日在龙湾城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D-17地块)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水口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截止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因当事人3个单位在一起共用1个水表,2021年4月份当事人在该工程的用水量无法查实。该当事人2019年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温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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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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