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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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9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社区东欣工地内擅自在污水井凿洞。于2021年3月31日9时,被我局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当事人在其东欣工地东北角污水井边将市政污水井凿开一洞,长为30厘米,宽20厘米。该污水井为市政设施,由养护单位养护。经确认,其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后队员于2021年5月19日复查,现场洞口已封闭。另经查证,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从轻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排水检查井上凿洞.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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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1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结果公开内容案件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余杭区乔司街道汀城路(星都大道-文正街)工程道路工程施工,该项目于2020年2月开始施工,并办理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城管余渣许准字[2020]第272号),批准处置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底,当事人将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余泥)用挖掘机直接倒到了汀城路与星都大道(规划道路)交叉口西侧空地上,该处空地属于道路施工红线外,消纳渣土(余泥)占地长约30米,宽约8米,厚度约1米,方量约240立方米,该渣土消纳场所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该行为于2020年11月14日11时11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6519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1月2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经2020年12月19日复查,当事人只清除了部分消纳的工程渣土,改正不彻底;2021年4月12日再次复查,当事人已将消纳的工程渣土清理完毕,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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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3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0年12月31日09时14分,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径山路临安区平山村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部设置的一组四色垃圾收集容器存在错投现象,其中绿色易腐垃圾收容器内投放了水瓶、牛奶盒、塑料袋、烟头,投放错误,水瓶应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牛奶盒、塑料袋、烟头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了饮料瓶、纸盒,投放正确;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水瓶、饭盒,投放错误,水瓶应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空桶,当事人为该处垃圾分类监督负责人,其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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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1200727004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份开始,在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36班小学工程项目部内设置有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和一只蓝色的可回收垃圾桶,于2020年7月10日9时11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沈佳伟、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现场在该项目部设置有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和一只蓝色的可回收垃圾桶,没有其他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7月1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0年7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529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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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5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7051910170027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29日23时57分,我局余杭中队钱国民、王征宇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余杭街道第四幼儿园新建工程建设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混凝土底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61.1dB,超过国家标准6.1dB。该工地东侧为空地、南侧约150米为福田假日之约小区、西侧为空地、北侧约100米为方汇花苑小区,其中南、北两侧有居民居住。2019年09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联系函意见:“该施工工地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审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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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详情 |
6 | 余城法罚字[2018]第51028047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由: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4日23时01分,当事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颜路临东家园二期(安置房)一标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工地8号楼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注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和混凝土泵车一台,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6.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1.60dB(A)。该工地东侧为二期二标工地(距离枣李家园居住区约120米),南侧距离约30米处为临东家园一期居住区,西侧为新颜路、河道,北侧为二期三标工地。现场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余城法责改字(2017)第0010669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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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7]13099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7年03月22日以来,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员在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工作,但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报送员工的信息,于2017年04月0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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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7]12237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1日,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的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单位未按时报送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后责令该单位于2017年3月8日前整改完毕。2017年3月14日,五常派出所检查时发现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按时报送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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