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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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4号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3月17日19时30分,当事人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派驾驶员周小兵驾驶车牌号码为浙D12121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装载约28立方米建筑渣土,前往诸暨市枫桥镇枫店线绍兴树宝纺织有限公司场地内进行处置,于当日20时50分在诸暨市枫桥镇枫店线绍兴树宝纺织有限公司门口进行运输时被诸暨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渣土28立方米且此前多次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单位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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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详情 |
2 | 诸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37号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2月27日17时10分,当事人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派驾驶员徐卫东驾驶车牌号码为浙D12121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装载约28立方米建筑渣土,前往诸暨市陶朱街道张四里村进行处置,车辆途径诸暨市店口集镇后,于当日18时40分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附近进行运输时被诸暨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处置建筑渣土28立方米且此前多次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我局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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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2〕0225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3日12时45分,浙DF3695/浙DF3695重型半挂牵引车(4轴)行经X114(福漓线)诸暨方向K9+37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56吨。8月1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钟长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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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4 | 绍运政罚〔2021〕04163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6日8时4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诸暨市环城西路八方大厦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G010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孟八一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孟八一驾驶属于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浙DG0102自卸货车,今从大唐装载塘沙运往直埠,途经诸暨市环城西路八方大厦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车装载货物明显高于三侧栏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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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4156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4日10时5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等在南三环孔家立交桥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G0102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出示证件检查,并对该车驾驶员孟八一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孟八一驾驶属于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浙DG0102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今天装载沥青从浦江白马镇出发驶往诸暨市香榧公园,途径南三环孔家立交桥附近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发现该车虽加盖了篷布,但是未能有效的防止车上的沥青脱落、扬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2021年3月31号公司法人代表陈甲(330681********1530)来我单位处理违章事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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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6 | 杭运政罚〔2020〕31104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7日9时30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运管所旁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12121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恩驾驶诸暨市铠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浙D12121自卸货车,该车运输土方从杭州火车南站安置房到诸暨江澡,因土方过多,没有篷布覆盖,沿途有渣土脱落,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系统也未查到该车道路运输证件信息,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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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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