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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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化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023号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09时15分,将快递摆放在奉化区松岙镇振兴路224号进行店外经营,超出门窗店外经营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1月22日在宁波奉化区松岙镇振兴路224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5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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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 详情 |
2 | 甬公奉(西)行罚决字[2021]02090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西坞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09日17时许,民警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奉化区西坞街道山下村周家36号的违法单位宁波四通快递有限公司尚桥山下地分公司视频监控存储时间只有86天,不符合寄递企业安全防范存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90天的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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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 详情 |
3 | 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1]02080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莼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6日18时30分许,违法单位宁波四通易达有限公司莼湖分公司视频监控存储时间只有84天,不符合相关规定,被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责令宁波四通易达有限公司莼湖分公司限期整改,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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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4 | 甬公奉(方)行罚决字[2021]02001号 |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方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8日9时许,方桥派出所民警在对宁波四通易快递有限公司方桥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单位经营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90天,该单位未按《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被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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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5 | 甬公奉(尚)行罚决字[2021]01375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尚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4日14时49分,尚田派出所民警在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的宁波市四通易达快递有限公司方门村营业网点进行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单位邮件快件提取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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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6 | 甬公奉(治)行罚决字[2020]00106号 |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1月13日09时,治安大队民警在宁波四通易达快递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单位内西北角的寄递操作场所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该操作场所主要用途是处理快递问题件的处理和存储,该单位未按《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被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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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7 | 甬公奉(治)行罚决字[2019]50614号 |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17日上午,治安大队民警在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南路29号宁波四通易达快递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单位经营场所和处理场所配置的视频监控信息数据储存时间小于30天,该单位未按《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被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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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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