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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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城)行罚决字[2022]01571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1日,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cha***egroup.com)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国际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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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详情 |
2 |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5号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对诸暨市暨阳街道市南路以北马村的“南山郡花园(东区)一期H22#等”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北侧围挡未封闭、2.场内主干道上泥浆积水遍地、3.部分裸土堆未覆盖、4.围挡喷淋失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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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详情 |
3 |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02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两侧50米范围整洁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当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03日15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赵国强、华东明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许庄路与石门街交叉口北侧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两侧50米范围整洁,工程运输车辆因冲洗不干净驶离工地,造成车辆带泥行驶污染工地前新丰路与文正街交叉口路面未保持整洁。经现场测量,被污染路面长40米。工地出入口已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进出道路已硬化。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临平综执责改字[2021]第063007148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2021年09月03日16时00分,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临平北大街一号桥)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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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详情 |
4 | 绍税稽罚[2020]101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01月你单位绍兴信达银郡项目部材料采购员干林刚与刘加国发生一次螺纹钢采购业务,并通过刘加国收受杭州塘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300162320,发票号码为35998568-8602,3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3398058.31元、税额101941.69元,价税合计3500000.00元,已结转2017年度工程施工成本3500000.00元;2018年01月你单位绍兴天悦城三期项目部业务员杨金芳与何志弘发生一次一级木方采购业务,并通过何志弘收受苏州凯寿弘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200173320,发票号码为13346857-686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516504.85元、税额15495.15元,价税合计532000.00元,已结转2018年度工程施工成本532000.00元。至检查日,上述2起收受发票所涉金额合计40320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现已无法取得真实有效的相应发票。2018年7月你单位项目部材料员谢德荣与王华元发生一次建筑材料采购交易,并通过王华元收受有杭州福贵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3030177、13030178,金额108737.86元,税额3262.14元,价税合计112000.00元。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公司对上述发票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未作工程施工成本核算。现已无法取得真实有效的相应发票。2017年度你单位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0160155.63元,上述违法事实应增加纳税所得额35000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93660155.6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415038.9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2540038.9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75000.00元。2018年度你单位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5313453.70元,上述违法事实应增加纳税所得额532000.0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75845453.7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8961363.4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8828363.4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30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7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04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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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5 | 绍税稽罚[2019]249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12月,你单位通过天津分公司项目小包头庞福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68份,发票代码1300164320,发票号码00703451-00703500、00814349-00814366,开票金额6336922.28元、税额190107.72元,价税合计6527030.00元。庞福起个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开票费用190107.72元,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票贩李某虚开所得,你单位开具转帐支票给庞福起支付发票相关的承包费。上述发票当年度已结转成本6527030.00元,在检查日前已自行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1631757.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罚款14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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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6 | 海公(仓)行罚决字[2019]52543号 | 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至今,用人单位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丁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丁某某在该单位工作,但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将丁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9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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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详情 |
7 | 绍税稽罚[2019]101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度你单位通过俞志荣收受深圳市东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号码19793651-19793657,发票价税合计80360元(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通过杜飓鹏收受桐庐县城南街道林文武苗木种植园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06807102-06807104,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情况下,通过庞福起收受石家庄旷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号码112642122-11264219,发票价税合计800680元。以上发票已2016年帐上列支“工程施工成本”合计108104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81040元。2016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6510471.60元,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8104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97591511.6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397877.9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4127617.90元,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70260元。2、2017年,你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情况下,通过于雪娟等人收受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具体情况如下:收受上海垚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发票号码34915871、09412101-09412110、60434471-60434505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60万元;收受上海宏湛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发票号码17809881-17809890,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30万元;收受上海琴勤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3252533、3252227、77135065,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1069.60元;收受上海怡芃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发票号码40432105-40432120、71563762-7156376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5万元;收受上海高殿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号码12722407-1272241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0万元;收受上海翌界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00729590、00729591、00729593,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83441.60元;收受上海广辅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18455999,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996元。以上收受非法取得的发票91份已在2017年度帐上列支“工程施工成本”合计8615507.2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且无法补开发票。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你单位已自行调整上述发票,并申报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3、2017至2018年你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情况下,通过汪宏伟等人收受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具体情况如下:收受上海力啡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68623122,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3775元;收受上海恰光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82868845-82868846,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收受上海堃响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80729522、80729524,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73127元。以上收受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已入2018年度成本合计415127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且无法补开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2017至2018年度收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6份的行为处罚款2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51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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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详情 |
8 | 长执罚字[2018]第154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8年6月12日8时30分,由于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彻底冲洗干净的情况下,让两辆工程车辆驶离了工地,导致车辆轮胎带泥、泥水运行,并散落到长兴县太湖街道XX大道XX项目工程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上,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于2018年6月12日10时24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进行现场勘验。该工地目前正处在出土阶段,有工程车出入,工地仅有南侧一个出入口,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及废水防溢、收集、处置设施。经测量,长兴县太湖街道XX大道XX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太湖大道部分路段被污染的路面长度为100米。2018年6月12日12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我局执法人员的整改要求将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的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兴县太湖街道XX大道XX项目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上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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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执罚字【2018】第154号 | 县城管局 |
经查明,2018年6月12日8时30分,由于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彻底冲洗干净的情况下,让两辆工程车辆驶离了工地,导致车辆轮胎带泥、泥水运行,并散落到长兴县XX街道XX大道XX城长兴项目工程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上,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于2018年6月12日10时24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进行现场勘验。该工地目前正处在出土阶段,有工程车出入,工地仅有南侧一个出入口,工地出入口内侧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及废水防溢、收集、处置设施。经测量,长兴县XX街道XX大道XX城长兴项目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被污染的路面长度为100米。2018年6月12日12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我局执法人员的整改要求将工地门口和太湖大道部分路段的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当事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兴县X街道XX大道XX城长兴项目二标段(XX工程)工地门口和XX大道部分路段上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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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公(泉)行罚决字[2017]10821号 | 青田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云南籍外来员工李*金自2017年9月15日到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田县千峡湖工地上班至今,居住在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位于青田县千峡湖工地宿舍中,期间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该人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7年10月1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民警查获。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火告知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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