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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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2〕第21-0009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03月28日,当事人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浙B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海曙区中山西路XXX附近时,车上混凝土罐内的混凝土遗撒在路面上,导致路面被污染,污染面积为36平方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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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12558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16时10分,浙B1D822自卸货车(4轴)行经S318(甬梁线)宁波方向K8+200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74吨。8月1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8月24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处理。2021年9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8日,对顾兴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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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12552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16时26分,浙B0V832自卸货车(4轴)行经S318(甬梁线)宁波方向K8+200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14吨。6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6月30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处理。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日,对顾兴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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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1〕12498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2日9时3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B1D801重型自卸货车(黄牌)装载的瓜子片掉落在甬梁线K12+500右侧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3日,对陈卫国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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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5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69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1***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自西向东途经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迈南桥,经称重,该车总质量42.26吨,气象路迈南桥限重30吨,超重12.26吨。当事人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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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 详情 |
6 | 甬路政罚〔2021〕1321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6日14时14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19省道10K+05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1F868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周文斌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周文斌驾驶浙B1F868特殊结构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捌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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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7 | 甬路政罚〔2021〕12J7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6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3月31日19时21分,浙B0V516自卸货车在S318甬梁线K8+070余姚方向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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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8 | 甬路政罚〔2021〕12211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1日14时27分,浙B0V516自卸货车(4轴)行经S318甬梁线K8+070余姚方向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9.97吨。4月1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4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4月25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处理。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26日,对顾兴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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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9 |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21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人的车辆浙B0Z3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1年3月31日09时10分途经江北区北环西路(广元路附近段)漏撒混凝土污染路面,属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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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10 | 甬路政罚〔2021〕12163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7日12时11分,浙B1J276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海曙区S318甬梁线K8+200下行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0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01吨。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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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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