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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兴建设

    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杨树路18号4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德公(阜)行罚决字[2020]01774号 德清县公安局阜溪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0日,违法行为单位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朱某某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朱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2020年0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单位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时报送信息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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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详情
    2 长执罚字[2018]第289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6时30分开始,擅自将一辆车牌为浙EE3523货车(重型普通货车)停放在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橡树庄园二期(B区一期)建安工程项目工地西北侧城市道路上装运移动板房的构件。至9时3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移动板房的门、窗、墙板、木板和彩钢瓦等构件堆占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重型普通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车辆西北侧有一架木梯搭靠在车箱上,工人正在将移动板房的构件通过木梯搬运上货车。经测量,现场占用非机动车道长20米,宽5.4米,面积为108平方米,占用人行道长27.4米,宽4米,面积为109.6平方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总面积为217.6平方米。该处人行道宽4米,非机动车道宽6米。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清除占用城市道路的车辆和移动板房的构件,当事人于当日10点30分整改完毕,占用城市道路处未发现道路污染和破损现象。当事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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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8]第880号 区执法局

    2018年5月1日,驾驶员陈刚驾驶车牌号为沪D6**1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从湖州市大升路东侧,叶堤漾路北侧地块的湖东分区HD-03-04-01D地块(东华府II标段建安工程项目工地南三里桥路由西向东车行道上)南大门驶出时前述项目施工单位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使用冲洗装备对车身进行冲洗,于2018年5月1日22时30分行驶至湖州市大升路东侧、叶堤漾路北侧地块的湖东分区HD-03-04-01D地块(东华府II标段建安工程项目工地南三里桥路由西向东车行道上)时被查处。。驾驶员陈刚驾驶车牌号为沪D6**1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从湖州市大升路东侧,叶堤漾路北侧地块的湖东分区HD-03-04-01D地块(东华府II标段建安工程项目工地南三里桥路由西向东车行道上)南大门驶出时前述项目施工单位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使用冲洗装备对车身进行冲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采取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冲洗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成扬尘污染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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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8〕第 336 号 区执法局

    当事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于2017年12月14日夜间22时后,在位于龙湾路北侧,高富路南侧,华丰南区小区南侧,湖州市市陌4、5、6地块项目建筑工地内,使用罐装水泥车和汽车泵等机械设备进行场地内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注施工作业,现场主要声源系罐装水泥车和汽车泵运行时持续产生的稳态噪声。通过监测,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等效A声级为82.3dB(A),超过限值的幅度为27.3dB(A),表明当事人的夜间施工行为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已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鉴于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等效连续A声级为82.3dB(A),超过限值的幅度为27.3dB(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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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7〕第581号 区执法局

    当事人在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8月18日8时起占用湖州市华丰二路与龙湾路交叉口西北侧人行道堆放渣土。至2017年8月18日11时58分被我们执法人员发现查处止,当事人在湖州市华丰二路与龙湾路交叉口西北侧人行道上堆放渣土,占用人行道东西长5米、南北宽5米,面积为25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达25平方米,在本局规定时间内将堆放在湖州市华丰二路与龙湾路交叉口西北侧人行道的渣土自行清除。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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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湖执开罚字[2017]第74号 市行政执法局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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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长执罚字[2017]第34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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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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