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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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运政罚〔2021〕31J25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6月2日9时30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与大型路交叉口北50米巡查时,发现赵准驾驶车号为浙F3336(学)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正在该路段行驶。经检查相关证件,副驾驶员位置人员为随车教练员范德龙,车辆所有人为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据赵准陈述其正在范德龙指导下进行驾驶培训相关学习。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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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2 | 嘉运政罚〔2021〕31J24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20日10时11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海宁市嘉海公路潮涌路路口由北往南100米处,发现行驶在嘉海公路上的浙FC202学大众小型轿车有违法嫌疑,遂指挥车辆靠边接受检查,经查操作驾驶车辆人员为朱宁宇(女),副驾驶员位置为操作教练员茅东晴,车辆所有人为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据茅东晴陈述正在指导学员朱宁宇进行驾驶操作培训。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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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3 | 嘉运政罚〔2020〕3158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2日15时15分,浙FC218学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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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详情 |
4 | 嘉运政罚〔2020〕31J15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9日10时5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海宁市长安镇客专线虹金村路段时,发现李兴兰驾驶车号为浙F00384临时牌照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正在该路段行驶。经检查相关证件,副驾驶员位置人员为随车教练员陈建华,车辆所有人为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据李兴兰陈述其正在陈建华指导下进行驾驶培训相关学习。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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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5 | 海公(硖)行罚决字[2019]53397号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13日,海宁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未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等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情况,导致单位存在治安隐患,被本局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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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详情 |
6 | 海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15117000102号 |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7月12日15时15分,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丁桥镇联保路路口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练员许君驾驶该公司的浙F.C210学小型轿车,在该路段从事驾驶操作培训,车上共有3名学员,经查,海宁市丁桥镇联保路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考试路段,并非教练路线。海宁市大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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