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29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6日10时00分,当事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中海御道二区东门垃圾集置点摆放了数只灰色桶(其他垃圾),其中一只灰色桶内有剩菜、茶叶等易腐垃圾,另一只灰色桶内有黑色运动鞋、泡沫板等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剩菜、茶叶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桶(易腐垃圾)内;黑色运动鞋、泡沫板属于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桶(可回收物)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2-21 | 详情 |
2 | 杭上卫公罚〔2021〕1005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文号:杭上卫公罚〔2021〕1005号被处罚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悦府小区的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室内游泳池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对大池泳池水(A、B、C)、小池泳池水D及浸脚池池水E进行采样监测,委托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7月26日,据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浙(申)检字GG20210228号显示,所采的大池泳池水(A、B、C)游离性余氯均为20.0mg/L,小池泳池水D游离性余氯为16mg/L,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为40mg/L,检验结果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人工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游离性余氯5~10mg/L)。2021年7月2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2.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2、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1.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裁量幅度为“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你单位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 收起
...
展开
|
2021-08-16 | 详情 |
3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0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日15时0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737号悦府从事物业服务业,其在该处悦府小区设置一处生活垃圾集置点,现场有灰色其他垃圾桶2只和绿色易腐垃圾桶3只,其中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菜叶、鸡蛋壳、废弃纸片、废塑料袋、标签纸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废弃纸片、废塑料袋、标签纸属于其他垃圾,应当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桶内;另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纸杯、玉米芯等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玉米芯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未按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当事人作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起到对单位和个人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2021年6月3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7 | 详情 |
4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1日10时00分,当事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杭州上城区中海御道二区2幢垃圾收集点放置的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有粽子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粽子叶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2 | 详情 |
5 |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20]016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4日,我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滨江区钱塘山水小区聘用无保安证的孙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我所民警依法开具责令整改书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9月4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0月26日16时,我所民警在滨江区钱塘山水小区日常检查中再次发现,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责令整改后在滨江区钱塘山水小区仍聘用无保安证的孙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招用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12-07 | 详情 |
6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0]0264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0年7月9日以来,雇佣流动人口陈某某、陈某某、裴某某、申某和赵某某在江干区富春路某号悦府小区从事安管工作,期间一直未按时报送或告知该五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后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详情 |
7 | 杭拱公(半)行罚决字[2020]0134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0日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安排未持有保安员证的员工刘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某小区南门担任保安员工作,2020年7月22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被半山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2020-07-23 | 详情 |
8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19〕1241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20-01-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