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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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2〕第0157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城市广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属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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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详情 |
2 | 上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8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金色家园小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谭君作为该小区的物业主任,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谭君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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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详情 |
3 | 上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3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6号由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金色家园小区(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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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详情 |
4 | 滨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1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市***区***61号的中赢康***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银行账号:7870****04434673001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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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详情 |
5 | (杭上)市管市监处罚〔2021〕4235号 | - |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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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6 | 杭上卫公罚【2021】1044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杭上卫公罚【2021】1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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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详情 |
7 | 杭江卫公罚〔2021〕0047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杭江卫公罚〔2021〕00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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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详情 |
8 | 杭上公(紫)行罚决字[2021]0043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紫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16日14时,民警在检查钱江御府物业时发现该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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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9 | 滨(消)行罚决字〔2021〕15000031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上海宸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物联网小镇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上海宸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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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10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8012004240011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8时57分在西湖区金色蓝庭2幢2单元前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金色蓝庭小区物业,检查时发现金色蓝庭2幢2单元前设有的绿色的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黑色垃圾袋包裹的牛奶盒、编织袋等混投垃圾。现场查处时有两名见证人参与执法。后经复查,当事人撤销了该幢楼下垃圾桶,改为集中统一收取生活垃圾,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的规定,本处罚记录将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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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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