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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歌山汇隆

    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69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8月3日15时00分,我局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北秀街与春蓝路交叉口宝龙地铁工地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工地因内部管网破损,造成渗漏,污水污染工地外道路,面积为柒拾平方米(长20米*宽3.5米),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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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详情
    2 义执法行罚字[2020]第08127号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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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详情
    3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null-0001号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日01时56分,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政储出(2014)23号地块仓前街道宝龙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进行的是浇筑地下室,噪声由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车使用时产生。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8.4dB(A),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3.4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收到《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该工地东侧为上尚城,南侧为永达蓝制衣公司,西侧是绿晶香精公司,北面是法莱渔具厂。2020年08月25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08月25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经查,该工地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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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详情
    4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3012003240040号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3月12日08时30分,我局长河中队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与立业路叉口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并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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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4 详情
    5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5052001160027号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3日22时30分,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仓前街道宝龙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进行的是浇筑地下室,噪声由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车使用时产生。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7.2dB(A),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2.2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收到《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该工地东侧为上尚城,南侧为永达蓝制衣公司,西侧是绿晶香精公司,北面是金桥门窗厂。2020年1月6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月6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经查,该工地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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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6 详情
    6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5052001010010号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余政储出(2014)23号地块即仓前街道宝龙工地施工单位是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他们的分包单位。2019年12月3日22点55分,当事人在宝龙工地施工。当时施工的是地下室浇筑作业。为了抢工期就延迟施工,施工工具是2台混凝土泵、2辆混凝土车。经现场测试产生的噪声为56.2dB(A),超出国家在该类区域噪声标准1.2dB(A)。工地东侧为上尚城,南侧为永达蓝制衣公司,西侧是绿晶香精公司,北面是金桥门窗厂。2019年12月18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2月18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经查,该工地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许可”的反馈意见。其无法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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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1 详情
    7 义执法行罚字[2019]第08229号 市行政执法局

    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2019年11月27日早上,当事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砖块、木板等建筑材料临时堆放在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嘉美广场项目部3号楼边道路上,占道面积约40平方米。当日9时40分,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自行将占道物品清理干净。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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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5 详情
    8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51912120060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08日23时36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中医院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一辆混凝土泵车在进行浇筑作业,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当晚的夜间施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队员对场界噪声进行测量,噪声值为63.5dB、63.6dB、63.4dB,平均值63.5dB,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11月1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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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2 详情
    9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21909020027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08月21日08时36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对驶出中医院整体迁建工地的工程车进行冲洗,导致进出该工地的车辆带泥(白色)运行,而造成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中医院工地口车行道有白色车轮印污染路面。当事人是负责管理该工地的所有作业人员,有责任对该工地冲洗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并未管理到位,从而导致进出该工地的工程车辆未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18平方米(长度6米,宽度3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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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详情
    10 永公(西)行罚决字[2019]51320号 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解放街重建地块新建项目某标段的员工丁某,从2019年3月初到该标段及宿舍工作并居住至今未办理居住登记,且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解放街重建地块新建项目某标段未向派出所等单位报送丁某的相关信息。于2019年4月29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歌山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责令三日之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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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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